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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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下工部查議奏

請定奪

又題准:「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及一應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監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令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隱。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

請按問,「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又題准:福建、浙江、江南三省所禁沿海境界,凡有官員兵民違禁出界貿易及蓋房居住、耕種田地者,不論官民,俱以通賊論處斬。貨物家產俱給訐告之人。該管文武官不能查獲,俱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知情不首者,處絞。其違禁出境之人,審明係何地方出口,將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謀論,立斬;不知情者,從重治罪。又題准:各省審結叛案內,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以部文到日為始,限兩個月起解,違限者題參議處。押解人役亦定限起發,遲延者重責革役。又題准: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嗣者,生前曾將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言明撫養者准其承受家產。生前未立嗣者,家產令近族承受。無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貝勒等處稟明,將異姓之子撫養者,亦准承受家產。現有同姓人而其妻撫養他姓者不准。如撫養妾生子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如嫁賣不准為子。無近族亦無他姓養子,其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

又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處斬,家產入官。總甲十家長知情者,俱處斬,家產入官。不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立行處絞。告捕者,照例給賞。該管地方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級調用。如經紀鋪戶販賣攙和私錢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內五城」 坊官在外州縣衛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級,二起降二級,三起降三級,俱調用;四起革職。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四起降三級,俱調用;五起革職。府州縣捕盜佐貳鹽場武職各官,各按職掌照新例處分。五城御史,該撫不行察參者,以疏忽治罪。又定凡有冤抑事情,在原問衙門、通政使司及登聞鼓控告,不為審理者,方赴

長安門外、將不准官姓名、一併叩訴。如不赴原、問

衙門控告、輒行越訴、及不直陳實情、于原供外捏添款項、審係虛誣者、照原罪外加等治罪。至于果係冤枉、原問衙門、及通政使司登聞鼓、不與審理、或審斷不明、經別衙門審出原問官、及不准官、俱治罪

又定:「凡將久定之案瀆奏者,除所告不准外,仍加等治罪。」

又題准:「奉差御史」 :

命下,門上即大書迴避,不見客,不收書,不受送書辦。

人役、不赴宴會餞送。俟領

敕。三日內即出。

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後私書私餽。俱不接受。

「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額設儀從執事人役,其鋪陳俱自行㩦帶,所用蔬薪等物,自發公費銀兩買辦。若分外旗幟鼓吹,結彩鋪氈,供應鮮艷品物,係地方官獻媚取榮,及奉差御史之主文書役、家人前站等額外科索,擾驛累民者,督撫訪確,即題參議處。倘督撫徇情隱諱,事發一併治罪。」 至所屬官員越境參謁者,該差御史指名題參。御史督撫既有互糾之例,除公事會同料理外,有宴會結納、彼此餽送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參,一併議處。

又題准:「凡行查在外事件,按地方遠近立限,以文到日為始。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限四個月。江南、浙江、湖廣、江西,限五個月。福建、廣東、廣西,限六個月。雲南、貴州、四川,限七個月。倘有繁重事情,限內不能即結者,許題明展期。其違限一月者,罰俸三個月。違限二月者,罰俸六個月。違限三月者,罰俸九個月。違限」 四五月者,罰俸一年。違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二年以上者,革職。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至各部院題覆一應事件,違限者俱照此例治罪。其本章咨文送到日期、務於疏內註明。

又議定、凡挐獲持刀行兇之人,停其將家產給賞之例,照兵部定例給賞。若格鬥被傷、與受傷之人俱驗傷痕等第,於本犯名下、各追銀兩調理。將犯人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其未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