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議准:凡迎神進香,鳴鑼擊鼓,肆行無忌者,為首之人照「邪教惑眾」 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之人,枷號三個月。係旗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俱不准折贖。該管官不行查拿事發。係旗下人,將佐領、驍騎校、步軍校係民將,司坊官,府、州、縣係兵將,守備、把總,每案罰俸半年,撥什庫鞭八十,總甲責三十板。其參領、副尉、五城御史、布按司、道副將、參將、遊擊,每案罰俸三個月。步軍統領、總尉、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每案罰俸兩個月。若係府佐領下人,該管官照參領、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例治罪。若係僧道,將該管僧道官革職,責二十板,僧錄、道錄司官革職。
又議定:「凡擬定安插烏喇、奉天人犯,遇熱審免責,仍行發遣。」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皆僉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戶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願隨去者聽。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俱安插於烏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於奉天地方。」
又題准:「凡內外問擬軍流及免死減等人犯,有《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假捏出結存留養親者,鄉約地方各責四十板;十家長併兩鄰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
又覆准:「地方官將存留養親人犯假捏出結者,降二級調用,轉詳上司,罰俸一年,具題督撫罰俸六個月。如係受賄出結者,革職提問,轉詳上司,降三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凡該管上司逼勒下屬那移庫銀,本官自首,審實免議,上司照貪官例治罪。如逼勒致死者,許家屬赴上司具告。上司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具告。審實將逼勒者抵罪,不行准理者革職。
又議准:「州縣官將已徵錢糧作為民欠,或那用謊稱民欠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朦隱不報者,亦革職提問,督撫徇縱不參者,革職。」
又覆准:「州縣官隔年預徵錢糧,照私派例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革職。若已經詳報督撫不題參者,降五級調用。」
又覆准:「小民完糧,州縣官不給印票,照私徵例革職提問;司道府徇隱者革職,督撫庇縱者,降五級調用。若文武生員及上司衙役包攬錢糧者,生員褫革,責四十板,衙役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該管官不行查出,罰俸一年。」
又覆准:「州縣官剋取火耗,加派私徵者,俱革職提問。其朦隱不報之司道府官,亦革職提問;徇縱不參之督撫,革職。」
又覆准:「蠲免錢糧,州縣官侵蝕肥己者,照貪官例革職提問。督撫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令州縣官任意侵蝕者,俱革職。」
又議准:賑濟災民錢糧,州縣官侵蝕肥己,督撫、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俱照「蠲免」 例處分。
又議准:「凡賑濟災民以及蠲免錢糧,有侵蝕肥己,使民不沾實惠者,事發,將州、縣官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督撫司道等官不行糾察者,俱革職。」 又題准:「地方官整理常平倉,每歲秋收,勸諭官紳士民捐輸米穀,照例議敘。」 鄉村立社倉,鎮店立義倉,捐輸積貯,公舉本鄉敦重善良之人管理,出陳入新。春月借貸,秋收償還,每石取息一斗。年終州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管倉人儲穀繁多,題明給頂帶榮身。有官吏掊剋者,照「侵欺正糧例處分。有強派抑勒,借端擾民者,該督撫題參治罪。」
又議准:「凡有司官供應芻粟物料,不發現銀採買,借取於民,或虧短價值者,督撫題參拿問。若督撫徇隱不參,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各官俱革職拿問,該督撫革職。」
又議准:凡《大小衙門問刑》各官,有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擬以死罪。已決者,抵死草率結案,枉坐人罪革職。
又議准:凡大小衙門問刑各官,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無故將平人久禁者,將承審官革職。因而致死者,擬絞。故勘致死者,擬斬監候。
又議准:「凡州縣等官,因聽理案件,勒詐人財物者,革職拿問。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報,聽督撫題參革職。若已經揭報,督撫不行參奏,降五級調用。」
又議准:「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併妻子安插奉天;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
又議准:「凡領兵將軍等,借通賊為名、燒燬良民廬舍、擄掠子女、搶奪財物者,諸王貝勒聽宗人府治罪。將軍參領大臣夸蘭大等俱革職。」 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