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主縱令擄掠者,參領以下官員免議。其分往兵丁,私自搶掠者,統領官員俱革職。至於,官兵私自燒燬良民廬舍,帶回子女,搶掠財物者,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甲兵鞭一百,係從役正法。其主係官降二級。知情者革職,係平人鞭一百。所管參領、閒散官,護軍校、驍騎校,各降四級。《夸蘭大》等,各降二級。所擄男婦人口、追給本家完聚。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參,事發俱革職。又議准、凡
內府佐領、以及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
人有領本霸佔要地關津,不令商民貿易、倚勢欺凌者、事發,在原犯處所立斬。若係
內府佐領下人、「將該管官革職。」 係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王等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降為郡王等王,係郡王等王,罰銀五千兩,降為公。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大臣官員家人,伊主俱革職。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查拿者》,俱革職。至於王以下大臣各官,將資本借貸民人,指稱貿易,霸佔要地關津,倚勢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覆准:「凡督撫司道衙門,各照定額供役,不許多設人員,互相揭報,督撫亦互相剪除。徇庇者,科道據實糾參,治以縱蠹殃民之罪。」
又議准:凡蠹役害民,司道府州縣不行舉報,督撫不行訪拿。別經發覺者,徇庇之司道府州縣等官,降二級調用。不題參之督撫,罰俸一年。至訪拿衙蠹并贓私數目,年終造冊題報。
又議准:凡州縣官將民之苦情不詳報上司,使民無處可訴。事發,將州縣官革職,永不敘用。若已經詳報,而該管上司不准題報者,亦革職。又議准:內外官員,除至親平常往來外,凡補授督撫司道官,於赴任之時謁見在
京大臣各官、及自任所差人問候、或令在
京子弟提塘往來行走者,將督撫司道併不行出
「首之大臣各官,俱革職,至督撫司道家人子弟,提塘往大臣各官家人處行走。」 其主知情者革職,家人免坐。其主不知情者降二級,將兩家之家人俱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照家人例正法。其在
京大臣各官拜見督、撫、司道,薦引幕賓,贈送僕從。
餽遺禮物、或差人到督撫司道任所者、將大臣各官、及不行舉出之督撫司道、俱革職。如督撫司道向在
京大臣各官、因事營求、有所餽送者、與受之人、俱
革職拏問。至《地方官吏》、有濫徵苛派、餽送大臣官員者、與受之人、亦革職提問。
又議准、科道各官條奏,如隱附私情,希圖作弊,互相囑托,肆行妄為,外播威勢,挾制恐嚇督撫等官者,發覺之日,俱革職提問。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挾制地方官員,經督撫題參有據者,照律處分。在
京父兄不行約束、俱革職。若果挾制有據、而督撫
不行題參者亦革職
又議准、「督撫司道官員赴任時、謁見」 在
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餽問者、俱革職。其大
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體處分。至督撫司道官員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來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職,將家人寬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級,將兩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
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撫司道等官。餽送裘馬等物。
幕賓僕從人等,應酬餞送等物者,俱革職。其督撫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體處分。至親往來,免議。其在外各官,濫徵苛派,餽送大臣官員,不分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
又議准:大小官員在衙門不待事畢,推諉滿官早歸,遲進宴會嬉遊者,或料理公務,瞻徇遲延,不行即結者,司「屬聽堂官題參,堂官聽科道題參,俱革職。」
凡官員將應結之事駁查者,又議准:司官罰俸六個月,堂官罰俸三個月。
又議准: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撫、司、道照定例處分,俱降實級。雖有加級薦紀,卓異即陞,俱不准抵銷。
凡外官舉劾。又議准、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照濫舉卓異例議處。
凡奉
旨「會推選用。」又議准、「若所選之人貪污者、原舉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