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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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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又欽奉

恩詔「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願㩦骸骨回」

籍者,該地方官報部,准其各回原籍。欽此。

《禮部則例》
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因吳三

桂等群逆剪除大赦

《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

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及父母祖孫兄弟牽連犯人應流徙,並修造

宮殿

陵寢工程不固、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凡發掘墳塚者、亦

在不赦。其餘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昧爽以前,死罪、軍罪以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內外文武官員,除大計軍政處分外,有因公詿誤降級留任、罰俸革職、戴罪住俸等項,並見在議革議降議罰、戴罪住俸等項,著開復寬宥。一、凡貪官犯贓,罪應至死與不應至死者,俱免罪,仍革職追贓,永不敘用。

一凡應追賠贓私,察果「家產盡絕、力不能完者、准與豁免。」 其妻子亦免入官流徙。

一、「逃人事情概准赦免。」

一凡強盜雖同夥殺人、本人未經下手者、若自行投首、准與免罪。

一、凡有叛逆、謀死人、強盜等罪,牽連對質候審監禁人犯,在獄年久,恐無辜致死,該部院、直省督撫確審,如無憑質對,情可矜疑者,即行奏請釋放。

一凡《流徙》人犯在流徙處所身死、其妻子有願攜骸骨歸籍者。該地方官報明該部、准其各回原籍

一、出首逆本銀兩,著永行禁止。如有首告者,將首告之人從重治罪。

一、凡失陷城池、行間獲罪革職、及貪贓革職官員,封贈仍行追奪外。其因公詿誤革職官員,封贈永停追奪

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征,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督撫題參。若不行題參,事情發覺,一併從重治罪。」

一河道漕運。關係重大。所關河漕一應情罪、俱不赦免。

一,凡監守自盜,不准赦免。

一、「凡潛踞山海不服者,如有率眾來歸,悉赦已往,仍量公議敘。及受逆賊偽劄,畏死逃避,今來投首者,亦著免罪。」

又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皇太后、

皇太后上徽號。

《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

「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者,及父母、祖孫、兄弟牽連犯人應流徙者,亦在不赦。並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詔內所開不赦各款,仍照前詔遵行外」 ,其餘自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一應罪犯,亦俱照《前詔》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康熙二十一年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

上諭諭刑部:「頃者逆寇殲滅,海宇蕩平。朕躬詣盛京」,

展謁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邊塞,咨詢民間疾苦。東至烏

喇地方見其風氣嚴寒由內地發遣安插人犯水土不習。難以資生念此輩雖干憲典但既經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窮荒終歸踣斃殊非法外寬宥之初念朕心深為不忍以後《免死減等人犯》俱著發往尚陽堡安插其應發《尚陽堡人犯》、改發遼陽安插至于《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以昭朕軫恤民隱、哀矜保全之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又十二月初七日奉

上諭、「嗣後殺人重犯、如有伊祖父伯叔兄弟陣亡者」、

止敘明陣亡情由,仍議「死罪」 ,不得論功議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