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鳳凰城等處邊欄、私自出入官員撥什庫兵
丁看《門馬法》,筆帖式不行查拏及通同受賄者,照巡察官兵例治罪。
又議准:凡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首告部院衙門及投送者,俱不准行,仍將本犯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送者,降四級調用。有接受具題審理者,革職。其有不肖官員,唆使劣棍,粘貼揭帖,布散首告者,即照本犯之例治罪。若該管地方官不行查拏,別經發覺,將司坊官專汛把總等各罰俸一年,御史兼轄營官,罰俸六個月,步軍校等各罰俸一年,副尉罰俸六個月,統領、總尉等各罰俸三個月。看守地方之步軍,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營兵、司坊衙役,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前三門關廂內失事馬步兵丁把軍等,當時有能擒獲一、二盜賊者,免其責究;如一名不獲,該汛馬步兵丁等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竊盜
赦前偷盜一次
赦後二次或
赦前二次
赦後一次、應請改遣者、停其具題部內完結
又覆准:「按察司親審事件,俱照府、州、縣例,限一月完結。如有遲延拖累者,該督撫查參。若徇情不參者,一併議處。」
又題准:「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照督捕定例治罪,停其具題,即行發落。」
又議准:在外官員居住各城,如偷安宴遊,以致事務叢積至夜,辦理者革職。
又題准:「商綱久經禁革,今變名商總,派徵各項奸弊,嚴行查禁。」
又題准:「凡私鹽經沿途官兵捕快盤獲者,徇縱場官及失察官,一併參處。」
又覆准:凡總甲衙役受流犯財物,通同說事,假捏出結者,俱照兩鄰出結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其不受財出結者,仍責四十板。又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發寧古塔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又五月初九日欽奉
《諭旨》:「烏喇地方,風氣嚴寒,所有安插人犯,不習水土」
難以資生。以後免死減等人犯,俱著發往尚陽堡安插。其應發尚陽堡人犯,改發遼陽安插。至于《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欽此。
又覆准:「漕船漂流定例,總漕止取文官并運官印結。嗣後如遇漂流,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親臨確勘,各具保結,並運官結狀,該督撫確查具題,照例豁免。若運糧官丁捏報漂沒,及故將船放失,并損失不多,乘機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衛永遠充軍,照數賠糧。催儹各官不親臨確勘,遽」 出保結者,革職。該督撫不嚴查確實,遽行題豁。後至詐冒事發者,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運河淺澀,漕船定有程限,各處兵船行至閘河,務隨漕起閉行泊,如有扭鎖掀板,任意爭闖者,該督指參領兵官嚴加議處。
又議准:「舊例不速催儹漕船,文武罰俸,例不畫一。今定文武官一例,專管專汛官罰俸九個月,兼管兼轄官罰俸六個月。」
《刑部則例》一直隸巡道看得魏亨祿之死于毆
也。緣亨祿身為樂戶,妻母皆娼,前至武清縣火燒屯居住村民羅文燦,與伊妻劉氏交好,氏憐其貧,常為解囊,亨祿不平已久。二十年十二月間,劉氏幼女得售,挈之上京,至次年二月回家,亨祿向氏索銀,而氏竟一文不吐。亨祿疑其私與文燦,于二月十九日兩相吵嚷,劉氏輒持木棍擊傷亨祿額角,然未即告殞也。越日而文燦復來,亨祿忿恨已極,辱罵交加。文燦不自悔艾,復敢逞其兇暴,棍打腳踢,傷其囟門、耳根、額角等處,致亨祿登時殞命。乃與劉氏移屍炕上,舉火燒房,計圖滅跡,以為展脫。豈知天網不漏,救者旋集,高大救火拉屍,楊大策裹屍見傷。事發到官,供吐皆確。檢審傷械相符,律斬何辭?但亨祿既係娼家,自不得律文燦以「姦夫」 之條,羅文燦仍依「鬥殺人」 繯首允宜。至于劉氏雖逐煙花,與亨祿夫婦之誼尚在,乃目擊亨祿慘死,並不勸阻,復偕文燦抬屍炕上,同謀舉火,謂非欲殺亨祿而何?況頭顱之傷,皆係致命,又其殺夫之明驗者,似未可以淫鴇之賤,稍寬其寸磔之誅也。劉氏合依妻「毆夫故殺」 之條,凌遲不枉。餘犯無辜,相應省釋。再查此案屍子魏達德于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