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例,「杖徒不枉」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援
赦免罪,所分贓物,已追給主逸賊楊四海、張培嚴
緝獲日另結,伏候憲裁。該犯所首行劫山海衛撫寧縣劉守塋等,另審招解,聽彼案從重歸結。部咨刑部咨為叩天投首等事。〈云 云。〉康熙三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題,二十八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稟報事:該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余之才等行劫安州所屬板橋屯地方生員劉朝柱家一案,據護理直隸巡撫印務守道高必弘,審擬斬、流、徒、笞,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劉順卿知表姪劉朝柱家饒裕,與
余之才商謀行劫。之才遂與李三輾轉糾合張傻子等同夥一十三人,於康熙三十六年閏三月二十五日夜前往行劫,順卿因母病未往。余之才等一十二人各持棍械,齊赴事主之門,分佈把風入室,劫得清錢等物,分贓而散。迨經余之才首出同夥姓名,於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五等日,將李三等陸續拏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白豆腐在家病故,張行哲、張三在監病故不議外,李三、張傻子、王好兒、李景隆、李六俱合依「《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律,均應斬立決。造意不行而分贓之劉順卿,合依「各居親屬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減一等」 ,律應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自首之余之才,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盜後分贓之劉起雲,合依計贓准「竊盜為從論」 ,一兩以下杖六十,為從減一等律,應笞五十。但劉順卿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應免罪。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
各盜家產變賠逸賊黑次宇、張榮、張五,嚴緝獲日另結。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應無庸議。再查該撫疏稱「監斃張行哲、張三」 云云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四日題,初六日奉。
旨:「李三、張傻子、王好兒、李景隆、李六俱從寬免死,照」
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原招》內「劉朝柱之祖,係劉順卿之親母舅。」 〉又二月二十三日准咨:「一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得直撫李咨稱:『行客周』」
「之弼等《被劫》」 一案,承緝各官既經援
赦免議,則該縣典史王錫命原參住俸之案,自應
准其開復,擬合咨達等因前來。查此案先據直隸陞任巡撫于咨稱:「行客周之弼等於康熙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至高陽縣邊渡口被賊截劫一案,再限年滿,真賊尚未曾弋獲,擬合將高陽縣知縣卞《三祝》等咨議」 等因到部。本部已經援
赦免議、未獲賊犯、照案緝拏、移付選司在案。其開
復之處,毋庸議,仍咨該撫知照等因。案呈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吏部為報單事,該本部議得:直撫李光地疏稱,「王可立、吳大、陳二等三犯,係行劫周鎮家案內免死減等發遣之賊犯,於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越獄脫逃,將疏防撫寧縣知縣董隆祚等相應咨參」 等因前來。查王可立、吳大、陳二等三名,係奉
旨免死減等之犯、非尋常軍流人犯可比。應將撫寧
「縣知縣董隆祚,仍照斬絞重罪人犯越獄之例,革職戴罪,勒限一年,督緝典史張文昌,該撫既稱越獄之日因公出境,應照例免其處分,仍限一年督緝」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會看得王二等打死劉起祥一案,據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戍,具題前來。查王二等所種高糧成熟,初刈未收,於康熙三十七年八月初六日夜,分頭看守。起祥執棍往竊,被二知覺喊叫,起祥持棍相擊,二以鐮迎,傷其偏左。起祥因二挾抱,欲持小刀相刺,被二踢中腎囊,奪棍毆傷右太陽等處。魏常吉聞聲赶至,持棍助毆後肋等處。次朝,王二同魏常吉將起祥拉至廟中弔打,與地方吳顯成齊赴起祥之家,翻出所竊高糧,正欲送官,起祥即於是晚傷重殞命。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王二合依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之以鬥殺論。鬥殺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魏常吉合依共毆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崔浩然》等審無助毆,應無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十一日題,二十二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