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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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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給賞,毋庸議。再該撫疏稱監斃朱阿曾之管獄官係饒平縣典史賀可昇,相應附參。但該犯拒捕受傷身死與監斃有間。合併聲明。查《定例》內「州縣監獄吏目典史專管若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 等語。應將饒平縣典史賀可昇照例罰俸三個月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議得強盜俞大等,行劫上元縣城內居民葉德馨家未得財一案、據江寧巡撫《宋將俞大》等審照干係城池律,擬斬立決梟示」 等因具題。刑部等衙門將城內行劫未傷人未得財之盜犯俞大等充發黑龍江等因。議覆具題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強盜俞大等,在

上元縣城內行劫,不便將伊等發黑龍江。應如該撫所題,將俞大、劉漢祥、大漢、陸禿子、唐一德、巴二達子,合依強盜打劫,干係城池,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均應斬立決梟示。此內另戶人解部正法,餘仍照刑部等衙門前議可也。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奉。

《旨》:「俞大、劉漢祥,大漢陸禿子,唐一德、巴二達子,俱著。」

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據實呈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田育柱毆死王擎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杖,具題前來。查田育柱胞兄田育梓於康熙四十一年正月十八日邀請王擎、許玉等飲酒,王擎與許玉戲謔爭嚷,王擎回家,率同伊弟王鼎、王舉併伊母舅高四水,齊赴許玉之門辱詈,並及田姓田育梓。田育柱出與理論,共相爭毆。高四水以棒槌毆許玉頭顱,育柱以拳毆王擎腮脥等處,復拾磚擲傷王擎頂心偏左。許玉又往街上嚷罵,王擎疑為許玉,率眾赴毆,倉卒登房,失足墮地,扶回調治不痊,越十五日殞命。屍弟王鼎,同伊叔王三、鬍子並屍子王大哥,將王擎身屍抬至田育柱「家內,王舉復同伊母高氏、嫂崔氏毀其家伙木主。王擎雖有跌傷,實係田育柱磚傷身死。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據此,田育柱應照鬥毆殺人律擬絞監候。在場助勢之田育梓,起釁之許玉,移屍之王鼎、王三、鬍子,及毆人成傷之高四水,毀壞神主之高氏、崔氏,均應照律擬以杖笞。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田育柱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折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田育梓等均應免罪」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五日題,初十日奉

旨:「依議。」原招內田育梓依餘人律杖一百許玉王鼎王三鬍子俱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高四水依

《毆人成傷律》,笞四十。高氏、崔氏,俱依《毀神主律》,杖九十。

又六月十七日准咨:一、刑部《為乞天法究殺死 人命事》:雲南司准直撫李咨稱,「賈進孝至尹文 秀家被殺一案,本部咨行直撫,將脫逃之王自 貴嚴緝務獲,審明報部去後。今據該撫咨稱,起 釁之王自貴,遍加躧緝,並無蹤跡。其案內之尹 文秀,俟拏獲王自貴之日,待質之犯已經監禁 五載。今遇」

詔,援赦「咨請釋放」等情前來。查該撫既稱尹文秀係

《賈進孝被人殺死案》內監候對質之犯,今遇康熙四十二年

恩赦。應如該撫所請,將尹文秀暫取的保,俟拏獲王

自貴之日再行質審,仍知照該撫可也。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

部彙題前事,內開一件,為呈報事:查先據直隸巡撫李疏稱,新城縣南關監生馬師援家,於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初一日夜,被劫夥賊六人,已獲四名,將疏防各官參送臣部議俟刑部核覆到日,再議在案。今准刑部咨開,此案同夥六人,已獲四名,審係盜賊是真等因。將原參各官照例免議;未獲賊犯,照案緝挐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題,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議」, 附巡道詳。巡道劉德芳。查得新城縣南關

馬師援家被劫一案,經本道取具疏防各官職名送參,蒙憲「以關廂失事、疏防,照依村莊失事,題參從前有無成案,查明詳覆。」 等因。遵查新城縣北關房如蘭當鋪,於康熙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夜被劫一案,其詳參、疏防併初參年限以及覆參年限,俱係照依村莊失事,奉吏部議處。復經獲賊過半,即奉吏部開復銷案。再查定州西關店內行客尹瑞等,於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夜被劫一案,其疏防年限,俱係井陘道徑參外,嗣奉吏部回咨,亦係照依村莊失事,以再限一年之限又滿,賊犯仍未緝獲。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