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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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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又十二月初六日,准咨:一、刑部為呈報人命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准東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咨稱,劉文才身死一案,大興縣知縣李錦違例委驗,隨即查取職名去後。茲據該縣申稱:此案當地方報官之時,正值」

皇差緊急前往孫堠屯搭橋梁,萬難分身,且尚在溽

暑之時,故委典史驗報,以全公事。查本年六月內,大興縣《三里屯》有《無主身屍》一案,該縣亦因

皇差緊急,亦令典史相驗,已蒙大部寬免在案。此案

實係前後不遠之事,事同一體,仰請免送職揭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大興縣知縣李錦委因

「皇差緊急,故令典史相驗,應毋庸議」等因。呈堂奉批:

照行

又十二月,准咨:一刑部為知會事:督捕清吏司案呈,看得:准直撫李咨稱:「據靜海縣申報,王七打死傅二羊一案。詢據王七供係正藍旗寶石佐領下押理奈家人逃走」 等語。查王七一犯,已屬逃人,各地方有無失察之處,現在行查,俟詳覆另報外,今王七應否先令理事同知會審命案,抑或徑行解部,先結逃案等因前來。查《定例》內,凡逃人逃在地方,如犯殺人等死罪,止將逃人申解刑部,其窩家地方官功過照常議等語。查正藍旗並無寶石姓名之佐領,據此應移咨該撫,速令理事同知審結命案解部外並取具王七確供,係何佐領下人,于何年月日逃走到靜海縣不行查拿,以致事犯始行申報。其從前有無失察之處,一併查明報部,到日再議可也。又十二月,一兵部「為頑民恃惡等事,查先經吏部咨稱,江西永新縣屬上西鄉,逼近湖廣茶陵、攸縣境界,內有長埠,由東牽坊三虎頑民久恃險遠,動輒糾眾行兇,擾害良民,甚至殺人匿犯,肆無忌憚。應咨江西、湖廣督撫,將該地方不力嚴飭營汛弁兵」 ,以致頑民糾眾行兇。應行該督撫將不行嚴飭文武各官查參到日再議去後。今據江督阿山疏稱:「金德先等實因永新縣歲歉負饑困苦告糴不遂搶奪賀驌等稻穀以致鄉勇追格,打死顏克五等五命。此案實係搶穀格鬥以致傷人」 等因具題前來。查該督雖稱「此案實係歲歉負饑,搶穀格鬥以致傷人」 等語。但金德先等糾眾搶奪,專汛各官平日不行嚴束,又不行救護,以致頑民任意格殺顏克五等五命。查專汛把總陳奇選雖經年老休致,仍應照例革職。其兼轄永新縣營守備張道經、吉安營參將李功,均照例降二級,帶罪圖功可也。又四十三年,川督審遵義知縣黃佐,因公科斂杖徒,照老例收贖。晉撫噶題:知縣李宣,事後受財,准不枉法,贓二百兩,滿流,照老例收贖。又部覆:「廣督題,北流知縣涂遇賣鹽一案,合依。」 凡監臨官吏,將自己貨物散與部民,多取價利。強者准枉法論,八十兩絞,至死減一等,滿流,年逾七十,照例收贖。

又四十三年,廣平府屬一件,遵法回明事。薛元龍之繼母撞壁身死一案,將媳李氏照罵姑律絞。奉部駁:仍照原擬具題。蒙部徑改照「不能贍養其父,以致自盡者,杖流。」 將李氏杖一百,流罪收贖。承審官亦未議及。

《工部則例》
一湖撫劉題為

御書敬摹等事。康熙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 旨:「墨榻留覽,捐工建樓,殊屬糜費不合著嚴飭行。凡 車駕巡幸之處,一切需用,從不取辦于民,而各省地」

方。不肖官員,指稱修理行。

宮、「供備器物。並建造」

御書碑亭等項名色、輒行動用正項錢糧、借詞捐還

「究無償補。及至虧空數多,復加倍私派科斂肥己,以致重貽小民之累。種種弊端。嗣後著嚴行禁止。該部知道。」 《樓圖併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