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涕,歎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誣 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廟乎!又下負萬民』。」迺可其 奏。
《張湯傳》:「湯,杜陵人也。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 鼠盜肉,父怒,笞湯,湯掘熏得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 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父見之,視 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如淳曰決獄之書謂律令也〉 《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放張湯而善候司。上所欲擠 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 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 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 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車千秋傳》:千秋為高寑郎,會衛太子為江充所譖敗, 久之,千秋上急變,訟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當笞。天 子之子過誤殺人,當何罪哉?臣嘗夢見一白頭翁教 臣言。是時上頗知太子惶恐無他意,迺大感寤。」 《孔叢子連叢子》下篇:「梁人娶後妻,後妻殺夫,其子又 殺之。季彥返魯,過梁,梁相曰:『此子當以大逆論。《禮》:繼 母如母,是殺母也』。季彥曰:『言如母,則與親母』」不等,欲 以義督之也。昔文姜與弒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曰: 『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絕不為親,即凡人爾。且夫 手殺重于知情,知情猶不得為親,則此下手之時,母 名絕矣。方之古義,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不 得為殺母而論以逆也』。」梁相從之。
《史記晁錯傳》:「錯學申、商,刑名于軹張恢先所。」 《漢書杜延年傳》:「延年字幼公,亦明法律。昭帝初立,大 將軍霍光秉政,以延年三公子吏材有餘,補軍司空。 始元四年,益州蠻夷反,延年以校尉將南陽士擊益 州,還為諫大夫。左將軍上官桀父子與蓋主燕王謀 為逆亂,假稻田使者。燕倉知其謀,以告大司農楊敞, 敞惶懼」,移病,以語延年。延年以聞,桀等伏辜,延年封 為建平侯。延年本大將軍霍光吏,首發大姦,有忠節, 由是擢為太僕右曹給事中。光持刑罰嚴,延年輔之 以寬,治燕王獄。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子遷亡,過父故 吏侯史吳,後遷捕得伏法。會赦,侯史吳自出繫獄。廷 尉王平與少府徐仁雜治反事,皆以為「桑遷」坐父謀 反,而侯史吳臧之,非匿反者,迺匿為隨者也。即以赦 令除吳罪。後侍御史治實,以桑遷通經術,知父謀反 而不諫爭,與反者身無異。侯史吳故三百石吏,首匿 遷,不與庶人匿隨從者等。吳不得赦,奏請覆治,劾廷 尉少府縱反者。少府徐仁,即丞相車千秋女婿也,故 千秋數為侯、史吳言,恐光不聽。千秋即召中二千石、 博士會公車門,議問吳法。議者知大將軍指,皆執吳 為不道。明日,千秋封上眾議,光於是以千秋擅召中 二千石以下,外內異言,遂下廷尉平少府仁獄。朝廷 皆恐丞相坐之。延年乃奏記光,爭以為:「吏縱罪人有 常法,今更詆吳為不道,恐於法深。又丞相素無所守 持,而為好言於下,盡其素行也。至擅召中二千石,甚 無狀。延年愚,以為丞相久故,及先帝用事,非有大故, 不可棄也。間者民頗言獄深,吏為峻詆,今丞相所議, 又獄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眾心。群下讙譁,庶 人私議,流言四布,延年竊重將軍失此名於天下也。」 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輕重皆論棄市,而不以及丞相 終,與相竟延年論議持平,合和朝廷,皆此類也。 《薛宣傳》:「宣字贛君,東海郯人也。初,宣有兩弟,明、修。明 至南陽太守。修歷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州里 之稱。後母常從修居官。宣為丞相時,修為臨菑令,宣 迎後母,修不遣。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三年 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修遂竟」服。由是兄弟 不和。久之,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給事中,亦東海人 也,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 宜復列封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其語, 賕客楊明欲令創咸面目,使不居位。會司隸缺,況恐 咸為之,遂令明遮斫咸宮門外,斷鼻脣,身八創。事下 有司。御史中丞眾等奏:「況朝臣父故宰相,再封列侯, 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修言,以謗毀宣。咸 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咸給 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要遮 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論議 之端。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凡人 忿怒爭鬥者同。臣聞敬近臣,為近主也。禮:下公門,式 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 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 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為:「律 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 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 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數稱宣惡,流 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咸計謀已定,後聞置司 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 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殺人 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