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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三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三

皇清

康熙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本內有兩次竊盜,和尚著發黑龍江當差。」

《定例》。內擺牙喇、撥什庫披甲人等脫逃,刑部與該旗大臣等會同嚴審。如旗人有竊盜事出亦著照此例會同嚴審。竊盜非過誤之罪刺字人何容留在京師。嗣後兩次竊盜俱發黑龍江。應當差者著當差應給窮披甲為奴者給為奴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一刑部

題為《州牧撫綏不力》等事。該臣等會看得《和州知州李芳雲撫綏不力》一案,據兩江總督邵疏稱,康熙四十七年五月內,和州境內霪雨連綿,田被水淹,廬舍傾壞,小民無處棲身,多有舟居水面,捕魚度日。適有米客姚大順等米船經過裕溪地方,葛爾貞等各執錢魚齊赴米船換買,又揚言借貸眾客,不允。爾貞等遂擁入船肆行搶奪。當被裕溪司巡檢唐英差從拏獲解州李芳雲不即查究,以夥犯楊搖山等供係無為州民,輒將楊搖山等移解該州。混行推諉,則是撫綏不力、禁戢不嚴。相應革職。照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者、杖一百、係旗員解部發落

等因,具題前來。據此,李芳雲應革職,比照凡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者、應杖一百。律應杖一百。但

事犯,在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赦前、免其杖罪、仍革職可也。奉

旨:「依議。」

又八月二十八日准咨:「一、刑部為私鹽拒捕等事:貴州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獻縣鹽賊王三娘子等拒捕砍傷巡役牛逢身死一案,經本部發審在案。今據該撫咨稱:王三娘子之案,於四十八年七月初五日准到部咨,應以准咨之日扣限四箇月審結等因前來。據此,應以准咨之日扣限,作速審擬,具題結』」 案可也。

又九月一兵部題為《循例展限以清案牘》事:該臣等議得:「山東登州總兵官李雄疏稱:『臣接護理登州總兵官印務中軍尤吉、喬萬齎送到一切欽部案件,臣逐細檢閱,其間有應咨提臣商酌者,有應行營查覆者,必詳慎核明,方敢繕疏入告。臣以到任之日為始,次第完結』」 等因。題請展限前來。查定例內,督撫到新任接署者,俱以到任接署日期扣算,係「四個月限期者,准展限兩個月完結」 等語。應照此所定限期,令該鎮展限兩月完結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月十六日,准咨:「一吏部為稟報事:查得刑部咨稱,直隸巡撫趙,以盜犯韓六等行劫昌平《州後屯村居住范景隆家》一案。署昌平州事西路捕盜同知王景皋,於四十七年八月初四等日,節次奉委公出承審,未滿一年之限,相應咨部,除出因公出境,扣限審解等因。原咨送吏部議等因前來。查王景皋,該撫既」 稱「節次公出,未滿年限」 等語,應移咨該撫,作速扣限審結可也。又十月十六日准咨:一、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查得直隸巡撫趙咨稱:署昌平州事、西路捕」

「《盜同知王景皋》,接緝越獄脫逃流犯沙七等,該署州節次公出接緝沙七等,實屬未滿一年之限,應俟限滿補參」 等因前來。查署昌平州事西路捕盜同知王景皋,該撫既稱「節次公出,未滿年限」 等語,應俟限滿補參可也。

又十月十七日准咨一吏部咨:為叩。

閽事:查得戶部咨稱:「直撫趙以薊州李大美是旗」

《是民》一案,例限已滿,未據查覆遲延薊州陞任知州閆毅等指參,送吏部議等因前來。除署薊州事三河縣知縣李長華承查未及一月,無庸議外,應將薊州知州已陞任東路捕盜同知閆毅,照例於新任內罰俸三個月。

又十一月初八日,准咨一刑部為回明事:「貴州清吏司案呈,先據直撫趙咨稱,天津衛地方拏獲私鑄人犯車國寧,續獲同夥王三、楊二回子,續獲王文佐。據王文佐供稱,係脫逃之陳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