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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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而攘奪之訟將興而遏止之,則民之情將鬱而不伸,下之惡將長而益熾,國之法將格而不行。苟不設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則以告之於其長,則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訴,強眾者稔惡而不悛。氣久鬱則無聊,力不敵則捨死,而亂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矯誣犯禁者、作言 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書,凡《秋官》、司寇所設之官屬、所掌之刑禁、凡所當禁約施行者,即後世法律之條件也。說者謂秋官自禁殺戮至修閭氏八官皆幾防盜賊姦軌者,較之今律,斬殺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獄即今之《劫囚律》,遏訟即今之《告狀不受律》姑舉一二,餘可以類推矣,茲不備載云。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 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 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唯察唯法,其審克之。」

臣按: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天下之情無窮,刑書所載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損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載者任法,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則見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則見其輕,故於輕重之間裁酌之,然必以辭為主,辭「若僭亂,情與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當勿用其不可行之法,唯當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後允。當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審克之而已。」 是說雖以解經,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比附之法莫切於此。所謂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輕,而參酌於輕重之間,必允當乎人情法意,可謂得「審克」 之意矣。

《春秋左氏傳》昭公六年: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 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 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 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 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 吾子相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 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 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 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 尼曰:「習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 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 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 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

臣按:鄭晉鑄《刑書》,蓋以其前世所用以斷獄者之法比而鑄於器,以示民於久遠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縣於象魏,使萬民觀之,挾旬而斂。」 夫國之常刑而又歲歲布之於邦國都鄙,何哉?刑雖有常,亦當量時而為之輕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懸其象,所以曉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謂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第令守晉國舊法,以為范宣子所為非善耳,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鄭、晉二國所謂刑書,皆先世所有,臨時處置者,固已載於方策,至是子產、范鞅始鑄於器,則為一定之制,無復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譏之,非謂刑書不可有,特謂不可鑄耳。後世以律令鋟於木以頒行天下,其亦鑄之之意歟?但是時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

魏文侯時,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 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為書始於此。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於《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繫于其所職掌,未有成書也。然五刑之目其屬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著之篇章,分其事類以為詮次,則於此乎始焉。

漢高祖初入咸陽,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 盜抵罪。餘悉除去秦苛法。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 姦,遂令蕭何、攟摭秦法,定律令。除參、夷連坐之法,增 部主見知之條,於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興廄庫》 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見於此,春秋之時子產所鑄者謂之《刑書》,戰國之世李悝所著者謂之《法經》,未以律為名也。《禮記》雖有「加地進律」 之文,析言破律之誅,解者謂進律為爵命之等,破律雖以去律言,然《王制》漢文帝時博士刺經所作,固已出蕭何之後也。律之言昉於《虞書》,蓋度、量、衡受法於律,積黍以盈,無錙銖爽,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制群情,斷定諸罪,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書,以「律」 名焉。

文帝元年,詔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