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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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誅其子孫。餘黨子孫減死徙邊, 其「家屬奴婢,皆分賜被害之家,如耶律撻不也、蕭達 魯古等黨人之尤兇狡者,皆以賂免。至于覆軍失城 者,第免官而已。行軍將軍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 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鐫降決斷之 外,悉從軍。」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 天祚大恐,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砲、擲釘割、臠殺 之刑復興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獻祖 廟。雖由天祚捄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以啟 之也。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 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 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 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 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後,民復 何所賴焉?此其所為異也。《傳》曰:「新國輕典。」豈獨權事 宜而已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