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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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令是時方聚邑客,蒱博弗得見,世宗頗銜之。及即 位,令因部夫犯贓數百匹,宰相范質以具獄上奏。世 宗曰:「親民之官,贓狀狼籍,法當處死。」質奏曰:「受所監 臨財物,有罪止,贓雖多,法不至死。」世宗怒,厲聲曰:「法 者,自古帝王之所制,本以防姦。朕立法,殺二贓吏,非」 酷刑也。質曰:「陛下殺之即可,若付有司,臣不敢署敕。」 遂貸其命,因令今後犯者,並以枉法論。質乃奉詔,令 刑統中強率斂入己,並同枉法者是也。質之守正不 回,大率如是。

《宋史劇可久傳》:「可久字尚賢,涿州范陽人。沈毅方正, 明律令,與馮道、趙鳳為友。後唐同光初,鳳薦于朝,補 徐州司法,以幹職聞,召為大理評事,賜緋。踰年,遷大 理正。坐誤治獄,責授登州司戶。遇赦,召為著作郎。仕 晉,歷殿中少監、太子右諭德,大理少卿,賜金紫。晉祖 崩,可久方在病告,有司糾以不赴國哀,坐免。未幾,復」 官,遷大理卿。周廣順初,改太僕卿,復為大理卿。會鄭 州民李思美妻詣御史臺,訴夫私鬻鹽,罪不至死,判 官楊瑛寘以大辟,有司攝治瑛,瑛具伏。可久斷瑛失 入,減三等,徒二年半。宰相王峻欲殺瑛,召可久謂之 曰:「死者不可復生,瑛枉殺人,其可恕耶?」可久執議益 堅,瑛得免死。由是忤峻,改太僕卿,分「司西京。顯德三 年,所舉官犯贓,可久坐停任。明年,復起為右庶子。」 《遼史刑法志》:「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 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立法。親王從逆不磬,諸甸 人或投高崖殺之。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 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舂其口殺之。從坐者 量罪輕重杖決。杖有二」,大者重錢五百,小者三百。又 為梟磔、生瘞、射鬼箭、砲擲、支解之刑,歸于「重法閑民」, 使不為變耳。

太宗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餘無改焉。會同四年,皇 族舍利郎君謀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 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藥者。」

世宗天祿二年,「天德、蕭翰、劉哥及其弟盆都等謀反, 天德伏誅,杖翰,流劉哥,遣盆都使轄戛斯國。」夫四人 之罪均而刑異,遼之世同罪異論者蓋多。

「穆宗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近侍、奉膳、掌酒 人等,以獐鹿、野豕、鶻雉之屬亡失傷斃,及私歸逃亡, 在告踰期,召不時至,或以奏對少不如意,或以飲食 細故,或因犯者遷怒無辜,輒加炮烙鐵梳之刑,甚者 至于無算。或以手刃刺之,斬擊射燎,斷手足,爛肩股, 折腰脛,劃口碎齒,棄尸于野。且命築封于其地,死者 至百有餘人。京師置百尺牢,以處繫囚。」蓋其即位未 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眾。 後悟其詐,以鳴鏑叢射,騎踐殺之。及海里之死,為長 夜之飲,五坊掌獸人等及左右給事誅戮者相繼不 絕。雖嘗悔其因怒濫刑,諭大臣切諫,在廷畏懦,鮮能 匡捄,雖諫又不能聽。當其將殺壽哥,念古殿前都點 檢耶律夷臘葛諫曰:「壽哥等斃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應死。」帝怒,斬壽哥等,支解之。命有司盡取鹿人之 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 杖之。中有欲寘死者,賴王子必攝等諫得免。已而怒 頗德飼鹿不時,致傷而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 謂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處決不當者,醒當覆奏,徒 能言之,竟無悛意,故及于難。雖云虐止褻御,上不及 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豈人主快情縱意之 具邪?」

《景宗本紀》:保寧五年「春二月丁亥,近侍實魯里誤觸 神纛,法論死,杖釋之。冬十一月辛亥朔,始獲應曆逆 黨近侍小哥花哥、辛古等誅之。」

《聖宗本紀》:統和六年二月丁未,奚王籌寧殺無罪人 李浩。所司議貴請貸其罪,令出錢贍浩家。從之。 《刑法志》:興宗重熙五年,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 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咸死論。 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 弟。至于枉法受賕,詐敕走遞,偽學御書,盜外國貢物 者,例皆免死。郡王貼不家奴彌里吉告其主,言涉怨 望,鞫之無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裡言,竟不加罪,亦 不斷付其主,僅籍沒焉。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彊掠烏 古敵烈都詳穩敵魯之女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 奪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殺人而逃,會永壽節出首,特 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張隋本 宋所遣的者,大臣覺之,以聞,召詰款伏,乃遽釋之。 《耶律庶成傳》:庶成與樞密副使耶律德修定法令。上 詔庶成曰:「方今法令輕重不倫。法令者,為政所先,人 命所繫,不可不慎。卿其審度輕重,從宜修定。」庶成參 酌古今,刊正訛謬,成書以進。帝覽而善之。

《張儉傳》:「有司獲盜八人,既戮之,乃獲正賊。家人訴冤, 儉三乞申理,上勃然曰:『卿欲朕償命耶?儉曰:『八家老 稚無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葬,足慰存沒矣』。乃從之』。」 《刑法志》:天祚乾統元年,凡大康三年預乙辛所害者, 悉復官爵,籍沒者出之,流放者還鄉里。至二年,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