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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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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徵之,莅承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將 救其父,以莅角觝力,人不敢撝解,遂持木鍤擊莅之 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準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 其人折傷,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復。父讎者」, 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莅是切非兇。以 髫丱之歲,正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 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以權之,慎測淺 深之量以別之。」《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周書》所訓,諸罰 有權。今買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 慈。臣職當讞刑,合分善惡。敕: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 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 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

《唐書刑法志》:太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 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 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 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諫官亦以為言。 文宗以興免父囚近于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閹宦肆孽不能制,至誅殺大 臣,夷滅其族,濫及者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 流涕,而莫能救止。蓋「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 彊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

《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七年二月「辛巳,御史臺奏,均 王傅王堪男禎,國忌日于私第科決罰人。」詔曰:「準令, 國忌日禁飲酒舉樂,決罰人吏,都無明文。起今後,從 有此類,不須舉奏。王禎宜釋放。」

《南部新書》:「柳仲郢拜京兆尹,置權量于東西市,使貿 易用之,禁私製者。北司史入粟違約,仲郢殺而尸之, 自是人無敢犯。」

《東觀奏記》:「劉皋為鹽州刺史,甚有威名。監軍使楊元 价誣奏皋謀叛,函首以進,闔朝公卿面折廷諍。上重 違百辟之言,始坐元价專殺不辜之罪。」

《五代史郭崇韜傳》:河南縣令羅貫,為人彊直,頗為崇 韜所知。貫正身奉法,不受權豪請託,宦官伶人,由此 切齒。皇太后崩,葬坤陵,陵在壽安。莊宗幸陵作所,而 道路泥塗,橋壞。莊宗止輿,問誰主者。宦官曰:「屬河南。」 因亟召貫。貫至對曰:「臣初不奉詔,請詰主者。」莊宗曰: 「爾之所部,復問何人?」即下貫獄,獄吏拷掠,體無完膚。 明日傳詔殺之。崇韜諫曰:「貫罪無佗,橋道不修,法不 當死。」莊宗怒曰:「太后靈駕將發,天子車輿往來,橋道 不修,卿言無罪,是朋黨也。」崇韜曰:「貫雖有罪,當具獄 行法于有司。陛下以萬乘之尊,怒一縣令,使天下之 人言陛下用法不公,臣等之過也。」莊宗曰:「貫,公所愛, 任公裁決。」因起入宮,崇韜隨之,論不已。莊宗自闔殿 門,崇韜不得入,貫卒見殺。

《北夢瑣言》:供奉官于延徽巧事權貴,人多擁護。監倉 犯贓,合處極法,侍衛使張從賓方便救之,上曰:「食我 厚祿,偷我倉儲,期于決死。蘇秦說吾不得,非但卿言。」 竟處死。

鎮州市人劉方遇,家財數十萬。方遇妻田氏早卒,田 之妹為尼,常出入方遇家,方遇使尼長髮為繼室。有 田令遵者,方遇之妻弟也,善貨殖,方遇以所積財令 令遵興殖也。方遇有子年幼,二女皆嫁。方遇疾卒,子 幼不能督家業。方遇妻及二女以家財素為令遵興 殖,乃聚族合謀,請以令遵姓劉,為方遇繼嗣,即令鬻 券人安美為親族請嗣。券書既定,乃遣令遵服斬衰 居喪。而二女初立令遵時,先邀每月供財二萬,及後 求取無厭,而石、李二女夫使二女詣本府論訴,云「令 遵冒姓奪父家財。」令遵下獄。石、李二夫族與本府要 吏親黨,上至府帥判官、行軍司馬、隨使都押衙,各受 方遇二女賂錢數千緡,而以令遵與姊及書券安美 同情共盜,俱棄市,人知其冤。府帥李從敏令妻來朝, 懼事發,令內地彌縫。侍御史趙都嫉惡論奏,明宗驚 怒,下鎮州委副使符蒙按問,果得事實。自親吏高知 柔及判官行軍司馬及通貸僧人、婦人皆棄市,惟從 敏初欲削官停任,中官哀祈,竟罰一季俸。議者以受 賂曲法殺人,而《八議》之所不及,失刑也。

搜采異聞,錄五代之際,時君以殺為嬉,視人命如草 芥。唐明宗頗有仁心,獨能斟酌援救。天成三年,京師 巡檢軍使渾公兒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習戰鬥 之事。」帝即傳宣,令付石敬塘處置,敬塘殺之。次日,樞 密使安重誨敷奏,方知悉是幼童為戲。下詔自咎,以 為失刑,減常膳十日,以謝幽冤。罰敬塘一月俸,渾公 「兒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兒骨肉賜絹五十匹,粟麥 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諸道州府,「凡有極刑,並 須仔細裁遣。」

《宋史劉重進傳》:「漢法禁牛革甚嚴。州民崔彥、陳寶選 八人,自本鎮持革詣漢祖廟鞔鼓,重進杖遣之。判官 史在德謂重進不善用法,宜置極典。及大理、刑部詳 覆,重進所斷為是,在德坐故入杖死之。」

《國老談苑》:周世宗在漢為諸衛將軍,嘗遊畿甸,謁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