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師韋見素、文部郎中崔器等皆以為:「法者,天地大 典,王者不敢專也。帝王不擅殺,而小人得擅殺者,是 權過人主。開元以前,無敢專殺,尊朝廷也。今有之,是 弱國家也。太宗定天下,陛下復鴻業,則去榮非至德 罪人,乃《貞觀》罪人也。其罪祖宗所不赦,陛下可易之 耶?」詔可。
《大唐新語持法》:「肅宗初克復,重將帥之臣,而武人怙 寵,不遵法度。將軍王去榮打殺本縣令,據法處盡。肅 宗將宥之,下百寮議。韋陟議曰:『昔漢高約法,殺人者 死。今陛下出令,殺人者生。伏恐不可為萬代之法』。」 《唐書。嚴郢傳》:「郢字叔敖,大曆末,進拜京兆尹。御史臺 請天下斷獄,一切待報,唯殺人許償,死論徒者得悉 徙」邊。郢言:「罪人徙邊,即流也。流有三而一,用之誠難。 且殺人外,猶有十惡:偽造用符印彊光火諸盜,今一 徙之法太輕,不足禁惡。又罪抵徒,科別差殊,或毆傷 夫婦,離非義絕,養男別姓,立嫡不如式,私度關冒戶 等不可悉,而與十惡同徒,即輕重不倫。又按京師天 下聚論徒者至廣,例不覆讞。今若悉待報有司,斷決 有程,月不啻五千獄,正恐牒按填委,章程紊撓。且邊 及近邊犯死、徒、流者,若何為差?請下有司更議。」炎惡 異己,陰諷御史張著劾郢匿發民浚渠,使怨歸上,繫 金吾、長安中日數千人遮建福門訟郢冤,帝微知之, 削兼御史中丞。人知郢得原,皆迎拜。
《柳渾傳》:「渾字夷曠,貞元元年,遷兵部侍郎。三年以本 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仍判門下省。玉工為帝作帶, 誤毀一銙,工不敢聞,私市它玉足之。及獻,帝識不類, 擿之。工人伏罪。帝怒其欺,詔京兆府論死。渾曰:陛下 遽殺之則已,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于法誤傷乘輿 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由是工不死。」
《竇參傳》:「參,刑部尚書誕四世孫。學律令,為人矜嚴,悻 直,果于斷。以蔭累為萬年尉。同舍當夕,直者聞親疾 惶遽,參為代之。會失囚,京兆按直簿劾其人。參曰:『彼 以不及謁而往,參當坐』。乃貶江夏尉,人皆義之。遷奉 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 赴井死。參當兄弟重辟,眾請俟免喪,參曰:『父繇子死, 若以喪延,是殺父。不坐』。」皆榜殺之,一縣畏伏。
《裴度傳》:「初,元濟禁偶語于道,夜不然燭,酒食相饋遺 者,以軍法論。度視事,下令唯盜賊鬥死抵法,餘一蠲 除,往來不限晝夜,民始知有生之樂。」
《舊唐書。刑法志》: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 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敕:「復讎殺人固有彝典, 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于天性,志在 徇節,本無求生之心,寧失不經。特從減死之法,宜決 一百,配流循州。」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曰:「伏奉今月 五日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 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 都省集議聞奏者。」伏以子復父讎,見于《春秋》,見于《禮 記》,又見于《周官》,又見于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詳于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 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 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于聖 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 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 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 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 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 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又《周官》 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 於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 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 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 可行于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 今者。又《周官》所稱:「子復讎」,先告于士,則無罪者。若孤 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 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 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 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
《因話錄》:憲宗知權文公甚真,後權長孺知鹽鐵福建 院,贓污盈積,有司以具獄奏,上曰:「必致極法。」崔相群 救之,云是德輿族子。上曰:「德輿必不合有子弟犯贓, 若德輿在,自犯贓,朕且不赦,況其宗族也。」及知其母 年高,乃免死,杖一百,長流康州。
《唐書裴潾傳》:「穆宗立,潾再遷刑部郎中。前率府倉曹 參軍曲元衡杖民柏公成母死,有司以死在辜,外推 元衡父蔭贖金。公成受賕不訴,以赦免。潾議曰:『杖棰 者,官得施所部,非所部,雖有罪,必請有司,明不可擅 也。元衡非在官,公成母非所部,不可以蔭免。公成取 賄仇家,利母之死,逆天性,當伏誅』。有詔元衡流,公成」 論死。
《舊唐書刑法志》:穆宗長慶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 革奏,「京兆府雲陽縣人張莅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