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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卷目錄

 律令部紀事二

祥刑典第九十卷

律令部紀事二

《魏志何夔傳》:「夔遷長廣太守,是時太祖始制新科,下 州郡,又收租稅綿絹。夔以郡初立,近以師旅之後,不 可卒繩以法,乃上言曰,自喪亂已來,民人失所,今雖 小安,然服教日淺,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 化也。所領六縣,疆域初定,加以飢饉,若一切齊以科 禁,恐或有不從教者,有不從教者,不得不誅,則非觀 民設教隨時之意也。先王辨九服之賦以殊遠近,制 三典之刑以平治亂。愚以為此郡宜依遠域新邦之 典,其民間小事,使長吏臨時隨宜,上不背正法,下以 順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業,然後齊之以法,則 無所不至矣。」太祖從其言。

《盧毓傳》:「文帝為五官將,召毓署門下,賊曹崔琰舉為 冀州主簿。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 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 棄市。毓駮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見而恩生,成婦而 義重。故《詩》云:『未見君子,我心傷悲。亦既見止,我心則 夷』。又禮,未廟見之婦而死歸葬,女氏之黨,以未成婦 也。今白等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吏議欲 肆之大辟,則。若同牢合巹之後,罪何所加。且《記》曰:『附 從輕』。言附人之罪以輕者為比也。又《書》云:『與其殺不 辜,寧失不經』。恐過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禮聘,已入門 庭刑之則可,殺之為重。」太祖曰:「毓執之是也。又引經 典有意,使孤嘆息。」由是為丞相法曹「議令史。」

《高柔傳》:文帝踐阼,以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爵關內侯, 轉加治書執法。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 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 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將開凶狡之群,相誣罔 之漸,誠非所以息姦省訟,緝熙治道也。昔周公作誥, 稱殷之祖宗,咸不顧小人之怨。在漢太宗,亦除妖言」 誹謗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 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 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於是遂絕校事劉 慈等,自《黃初》初,數年之間,舉吏民姦罪以萬數,柔皆 請懲虛實,其餘小小挂法者,不過罰金。四年,遷為廷 尉。

《吳志闞澤傳》:初以呂壹姦罪發聞,有司窮治,奏以大 辟,或以為宜加焚裂,用彰元惡,權以訪澤,澤曰:「盛明 之世,不宜復有此刑。」權從之。又諸官司有所患疾,欲 增重科防,以檢御臣下,澤每曰:「宜依禮律。」其和而有 正,皆此類也。

《晉書裴楷傳》:「楷字叔則。父徽,魏冀州刺史。楷明悟有 識量,弱冠知名,尤精《老》《易》。少與王戎齊名,鍾會薦之 於文帝,辟相國掾,遷尚書郎。賈充改律令,以楷為定 科郎。事畢,詔楷于御前執讀,平議當否。楷善宣吐,左 右屬目,聽者忘倦。」

《賈充傳》:「充字公閭,平陽襄陵人也。襲父爵為侯,拜尚 書郎,典定科令。初充前妻李氏,淑美有才行,生二女 褒、裕。褒一名荃,裕一名濬。父豐誅李氏,坐流徙。後娶 陽城太守郭配女,即廣城君也。武帝踐祚,李以大赦 得還,帝特召充,置左右夫人。充母亦敕充迎李氏。郭 槐怒,攘袂數充曰:『刊定律令,為佐命之功,我有其分』」, 李那得與我並充?乃答詔託謙,中不敢當兩夫人盛 禮,實畏槐也。

《劉頌傳》:「頌字子雅,廣陵人。武帝踐祚,拜尚書三公郎, 典科律。元康初,從淮南王允入朝,會誅楊駿,頌屯衛 殿中,其夜,詔以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論律令事,為 時論所美。久之,轉吏部尚書,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 居職希遷,考課能否,明其賞罰。賈郭專朝,任者欲速, 竟不施行。」

《齊獻王攸傳》:攸三子:蕤、贊、寔。蕤字景回,出繼遼東王 定國。太康初,徙封東萊王。元康中,歷步兵屯騎校尉。 蕤性強暴使酒,數陵侮弟冏,冏以兄故容之。冏起義 兵,趙王倫收蕤及弟北海王寔繫廷尉,當誅。倫太子 中庶子祖納上疏諫曰:「罪不相及,惡止其身。」此先哲 之弘謀,百王之達制也。是故鯀既殛死,禹乃嗣興。二 叔誅放,而邢衛無責。逮乎戰國,及至秦漢,明恕之道 寢,猜嫌之情用,乃立質任以御眾,設從罪以發奸,其 所由來,蓋三代之弊法耳。蕤寔獻王之子,明德之嗣, 宜蒙特宥,以全穆親之典。會孫秀死,蕤等悉得免。 《衛瓘傳》:初瓘為司空時,帳下督榮晦有罪,瓘斥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