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執以求賞,故坐法。眾隨至,下令「能自歸者免,仍隸
舊籍」,多所全活。
《蘇州府志》:「宋馬尋字子正,鄆州人。祥符初進士,授吳 江簿。兄彝戒之曰:『到任半載,可誦律書,為治民之本』。 後彝至縣,詰之,答曰:『治在孔道,疲于賓錢,未暇及也』。 彝不悅,尋曰:『少緩期諷之』。至冬,果精律學,繼登朝籍, 久參法寺,有平允之譽,彝之力也。」
《宋史刑法志》: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 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平羌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 法抵死,會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 薄不足自養耶?」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 特杖宗諤,配隸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 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于舊矣。
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 猶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 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 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復讎。後世無法,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 德更赦玉私殺德,以復父讎。帝義之,決杖編管 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帝 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今守臣 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 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其家辨于州, 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 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餘皆除 名,流嶺南,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因下詔戒敕州 縣。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 罪應贖,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 雖廢,復得敘官。」命特治之,會赦,勿敘用。尚書比部員 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 人死罪,不與。其重人命如此。
《龍川別志》:慶曆中,劫盜張海橫行數路,將過高郵,知 軍姚仲約度不能禦,諭軍中富民出金帛市牛酒,使 人迎勞,且厚遺之。海悅徑去不為暴。事聞,朝廷大怒, 時范文正在政府,富鄭公在樞府,鄭公議欲誅仲約 以正法,范公欲宥之,爭于上前,富公曰:「盜賊公行,守 臣不能戰,不能守,而使民醵錢遺之,法所當誅也。」不 「誅,郡縣無復肯守者矣。聞高郵之民疾之,欲食其肉, 不可釋也。」范公曰:「郡縣兵械足以戰守,遇賊不禦,而 又賂之,此法所當誅也。今高郵無兵與械,雖仲約之 義,當勉力戰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小民 之情,得醵出財物而免于殺掠,理必喜之,而云欲食 其肉,傳者過也。」仁宗釋然從之,仲約由此免死。既而 富公慍曰:「方今患法不舉,而多方沮之,何以整眾?」范 公密告之曰:「祖宗以來,未嘗輕殺臣下,此盛德事,奈 何欲輕壞之?且吾與公在此,同僚之間,同心者有幾, 雖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它 日手滑,雖吾輩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終不以為然。及 二公蹟不自安,范公出按陝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 因自乞守邊。富公自河北還,及國門,不許入,未測朝 廷意,比夜徬徨不能寐,遶床歎曰:「范六丈聖人也!」 京城舉人張彥澤事溫成皇后,私作告身,事敗,陳升 之鞠之,事連溫成母及公卿家,升之不敢窮治。獄具, 朝臣杜樞請錄問,駭之,特旨不錄問,殺彥澤,公議枉 之。未幾,張堯佐除樞密副使,御史中丞包拯言其不 當,未決,留百官班爭之。樞在班中,出班問曰:「樞密欲 聞中丞所言何事,而後敢留,以實告之。」樞曰:「以此留 樞可也。」人益壯之。宋公序頃亦預彥澤事,疾樞奏言 小臣不合越職妄言,責監江寧酒稅。未幾而死,識者 哀之。
宋公序為參知政事,仁宗眷之。許公當國,公序陰欲 傾之而不得其要。范希文在延安擅焚元昊國書,而 以私書復之。事聞朝廷,諸公議之,許公謬謂「大不可。」 公序信之,亟于上前乞斬范公,許公徐救之。公序倉 卒失措,相次以事罷去。范氏至今恨之。
《厚德錄》:王沂公曾知審刑院。初,違制之法,無故失,率 坐徒二年。公請分故失,非親被制書者,止以失論。上 不悅曰:「如是無復有違制者。」曾曰:「如陛下言,亦無復 有失者矣。」自是違制遂分故失。
《鄰幾雜志》:二月三日疏決罪人。開封府罪人宿車院 中夜,車上有人伏其中,執而毆之至死,有司以為大 辟論,論云:決臀杖二十,刺配牢城。宰相以為大辟當 為流耳。再奏云:「上交云:『決臀杖二十』。」諸公下殿,方悟 聖斷之精審。蓋此為情可矜,則當上請,因降為流。今 經疏決,則流下降為杖矣。
《宋史刑法志》:英宗在位日淺,于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習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三班奉 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 路牢城。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 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俟有過誤,貸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