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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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也。」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 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元年,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㪬死朝父逃去, 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案既上, 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 罪,止加流役,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更 命呂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 曾公亮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 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 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 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

詔獄,本以糾大姦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群臣犯法體 大者多下御史臺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 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 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 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于秀州,內侍乘驛追逮。御 史張戩等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繫囹圄,非朝廷以 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免其就獄,止就審問。」不從。又 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于越 州。獄成,無擇坐貸官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 副使。振坐故人裴士堯罪及所為不法,謫復州團練 副使,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衝替、編管 又十餘人,皆御史王子韶啟其事。自是詔獄屢興,其 悖于法及國體所繫者著之,其餘不足紀也。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於嶺外,歲餘 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 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熙寧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餘姚主簿李逢謀反,提 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讟語涉指斥,及妄說 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御史臺推直官蹇周輔劾治。 中書以庭筠所奏不當,并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 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 推官徐革,詔捕繫臺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范百 祿與御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 革並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 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寧杖脊,并湖南編 管,餘連逮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 舊《勘鞫官吏并劾罪》。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 見世居母康,以仁宗御製詩上之。百祿謂士寧熒惑 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 贈詩實仁宗御製,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百祿 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鍊附致妖言,死罪,卒論 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屈者 以聞,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若凌遲、腰斬之法,熙寧 以前,未嘗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 者,麗于極法矣。

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復讎, 幾冠,刺讎,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殺讎祭 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

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強 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鄰里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 「罪人以死,姦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 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 殺其兄,戕其姪,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元豐三年,周清言:「審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 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重,斷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 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 宜用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惡條》,謀與故鬥殺夫,方 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舉輕明重,宜從 「謀而未殺」法。依敕當決重杖處死,恐不可入惡逆斬 刑。下審刑院、刑部參詳,如清議。

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姦,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姦者 自殺之。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刑部郎中杜紘議,婦 罪應死。

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往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 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懷吉 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輒費 用,不入捕法。議既上,御史臺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 展年磨勘。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亦罰 金。

《王安石傳》:「安石糾察在京刑獄,有少年得鬥鶉,其儕 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開封當此 人死,安石駮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 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遂 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皆以府斷為 是。詔放安石罪,當詣閣門謝。安石言:「我無罪。」不肯謝。 御史舉奏之,置不問。

《許遵傳》:「遵字仲塗,泗州人,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 登州。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 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會婦人阿云獄起,初云許嫁 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