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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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云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 掠,乃吐實。遵按云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 讞于朝,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云:「彼問即承,應 為按問,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為妄, 詔以贖論。未幾,果判大理,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 定議,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 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唯輕之義。」 詔司馬光、王安石議,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 丞滕甫、侍御史錢覬皆言遵所爭戾法意,自是廷論 紛然。安石既執政,悉罪異己者,遂從遵議,雖累問不 承者,亦得為按問。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按 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 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

《退齋筆錄》:神宗時,以陝西用兵失利,內地出令斬一 漕臣。明日宰相蔡確奏知。上曰:「昨日批出斬某人已 行否?」確曰:「方欲奏知。」上曰:「此事何疑?」確曰:「祖宗以來, 未有殺士人事,不意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與 刺面,配遠惡處。」門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殺之。」 上曰:「何故?」曰:「士可殺,不可辱。」上聲色俱厲曰:「快意事 便做不得一件。」惇曰:「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貢父詩話》:張湍為河南司錄府,當祭社,買豬呈尹,而 豬輒突入湍家,湍即捉殺之。湍對尹曰:「律云:『豬無故 夜入人家,主人登時殺之,勿論』。」尹笑之,為別市豬。 《石林燕語》:熙寧中,蘇子容判審刑院,知金州張仲宣 坐枉法贓,論當死。故事,命官以贓論死,皆貸命,杖脊 黥配海島。蘇請曰:「古者刑不上大夫,可殺則殺。仲宣 五品,雖有罪得乘車,今杖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得 無重污多士乎?」乃詔免杖,黥,止流嶺外,自是遂為例。 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配隸者 有道路奔亡困踣之患。蘇子容元豐中建議,請依古 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錯足,晝夜居作,夜則 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既 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崇寧 中,蔡魯公始行之,人不以為善也。

《夢溪筆談》:「鞠真卿守潤州,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別 令先毆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兼不憤輸錢 于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

《宋史刑法志》: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正言 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百餘 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 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 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考之 公議,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 「辰、安惇并除名,放歸田里。」

《揮麈後錄》:建中靖國初,陸農師執政時,天下奏案率 不貸命。農師語時相云:「罪疑惟輕,所以讞上一門引 領以望其生。今一切從死,所傷多矣。」時相然其言,自 是有末減者。乾道初,忽降旨揮云:「法令禁姦,理宜畫 一。比年以來,旁緣出入,引例為弊,殊失刑政之中。應 今後犯罪者,有司並據情款,直引條法定斷,更不奏」 裁。是時,外舅方務德為刑部侍郎,入議云:「切詳今來 旨揮,今後犯罪者,有司並據情款,直引條法定斷,更 不奏裁。切恐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 刑名疑慮、命官犯罪議親貴之類,州郡難以一切定 斷。今來除並不得將例冊引用外,其有載在敕律條 令,明言合奏裁事件,欲乞並依建隆二年二月五日 敕文,參詳到事理施行。」得旨從請。二者皆仁人之言, 其利溥哉。

《宋史刑法志》:「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 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論黼欺君罔上,專 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遣 吏追至雍丘殺之,取其首以獻,仍籍其家。又詔賜拱 衛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彥根括民田,奪民常 產,重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 送獄,多至憤死,故特誅之。暴少保、梁師成朋比王黼 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臺諫極論 「朱勔肆行姦惡,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 子姪承宣觀察者數人,廝役為橫行,媵妾有封號、園 第、器用,悉擬宮禁。」三月,竄勔廣南,尋賜死。趙良嗣者, 本燕人馬植。政和初,童貫使遼國,植邀于路,說以覆 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至 是伏誅。七月,暴童貫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九月,言 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天下,驕奢淫佚,載籍所 無。」詔誅攸并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余大 均、陳沖、張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並下御 史臺獄。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納喬貴妃 侍兒,及之苦辱寧德皇后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 與宮人飲,當絞;懿文、卿才、彝與宮人飲,卿、才、彝當徒, 懿文當杖;思文于《推擇張邦昌狀》內添「諂奉之詞,罰 銅十斤,並該赦。」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