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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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重于殺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流沙門 島,永不放還。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并以別駕安置 邊郡。宋齊愈下臺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 裁。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 特不赦,腰斬都市。詔東京及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 本處根勘之。」淮寧守趙子崧,靖康末傳檄四方,語頗 不遜。二年,詔御史置獄,京口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 罪,以棄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 密,愈不平,乃與王世修謀逆,詔御史捕世修,鞫之,斬 于市。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統制王德擅 殺軍將陳彥章,臺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慶 遠軍節度使范瓊領兵入見,面對不遜,知樞密院張 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越州守 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在,不朝,付御史臺、大理寺 雜治,貶廣州。神武軍統制魯玨,坐賊殺不辜,掠良家 子女,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鄧肅傳》:「張邦昌僭位,肅義不屈,奔赴南京,擢左正言。 朝臣受偽命者眾,肅請分三等定罪。上以肅在圍城 中,知其姓名,令具奏。肅言:『叛臣之上者,其惡有五:諸 侍從而為執政者,王時雍、徐秉哲、吳幵、呂好問、莫儔、 李回是也;諸庶官及宮觀而起為侍從者,胡思、朱宗、 周懿文、盧襄、李擢、范宗尹是也。撰勸進文與赦書者』」, 顏博文、王紹是也。朝臣之為事務官者,私結十友,講 《冊立邦昌之儀》者是也。因張邦昌改名者,《何昌言改 為善言》,其弟昌辰改為「知辰」是也。乞寘之嶺外。所謂 叛臣之次者,其惡有三:諸執政、侍從、臺諫稱臣于偽 庭執政,馮澥、曹輔是也。侍從者已行遣,獨李會尚為 中書舍人。臺諫中有為金人根括而「被杖,一以病得 免者,其餘無不在偽楚之庭,以庶官而升擢者,不可 勝數。乞委留守司按籍考之,則無有遺者,願為奉使 者,黎確、李健、陳戩是也。乞于遠小處編管。若夫庶官 任位供職不廢者,但苟祿而已。乞赦其罪而錄其名, 不復用為臺諫、侍從。」上以為然。

《齊東野語》:「王公袞復讎王宣子尚書母,葬山陰獅子 塢,為盜所發。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袞待次 烏江尉,居鄉,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 遂聞于官,具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公袞不勝 悲憤。時猶拘留鈐轄司,公袞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 大醉,因手斷賊首,朝復提之自歸有司。宣子亟以狀」 白堂,納官以贖弟罪。事下給、舍議。時楊椿元老為給 事,張孝祥安國兼舍人,書《議狀》曰:「復讎義也。夫讎可 復,則天下之人將交讎而不止,于是聖人為法以制 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 讎麗吾之法。于是凡為人子而讎于父母者不敢復, 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讎之議」在焉故也。今夫 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讎,孰 大于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 為有法焉。《律》曰:「發塚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 于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讎 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于其始獲而必歸之 吏也。獄成而吏出之,「使賊陽陽出入閭巷,與齊民等。 夫父母之讎,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 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 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鬱結,終 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 則公袞之殺,是賊協于義而宜于法者也。《春秋》之義, 復讎「公袞起儒生,尪羸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隸皆 驚走,賊以死捍,公袞得不死,適耳。且此賊掘冢至十 數,嘗敗而不死,今又敗焉,而又不死,則其為惡,必侈 于前。公袞之殺之也,豈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 謂公袞復讎之義可嘉,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 無罪,納官贖弟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 如律。」詔給舍議是。其後,公袞于乾道間為敕令所刪 定官,一日登對,孝宗顧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冢盜 者乎?」意頗喜之。未幾,除左司。公袞為人癯甚,王龜齡 嘗贈詩有云「貌若尪羸中甚武」者,蓋紀實也。 《智囊輯要》:胡霆桂開慶間為鉛山主簿,時私釀之禁 甚嚴,有婦訴其姑私釀者,霆桂詰之曰:「汝事姑孝乎?」 曰:「孝。」曰:「既孝,可代汝姑受。」責以私釀律笞之,政化遂 行,縣大治。

《過庭錄》:祖宗時,有陝民值凶荒,母妻之別地受傭。民 居家耕種自給,逾月一往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 出,讓其夫曰:「我與爾母在此,乃不為意,略不相顧乎?」 民與妻相詬責不已,民曰:「爾拙于為生,受傭于人,乃 復怨我。」妻曰:「誰不為傭耶?」民意妻譏,其母怒,以犁柄 擊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當位者皆以故殺十惡論。 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傭,義當蹔絕,若 以十惡故殺論,民或與其妻姦,將以夫妻論乎?以平 人論乎?」眾皆曉服,遂定以鬥殺情理輕。奏聞,折之者 被褒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