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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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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三年五月甲辰,尚書省奏,鄧 州民范三毆殺人當死,而親老無侍。上曰:「在醜不爭 謂之孝,孝然後能養。」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 事親之心乎。可論如法。其親官與養濟

大定十五年十一月乙卯,上幸東宮。初,唐古部族節 度使移刺毛得之子殺其妻而逃,上命捕之。至是皇 姑梁國公主請赦之,上謂宰臣曰:「公主婦人,不識典 法,罪尚可恕。毛得請託至此,豈可貸宥。」不許。

大定十八年十一月丙子,尚書省奏:「崇信縣令石安 節買車材于部民,三日不償其直,當削官一階,解職。」 上因言:「凡在官者,但取其貪污與清白之尤者數人 黜陟之,則人自知懲勸矣。夫朝廷之政,太寬則人不 知懼,太猛則小玷亦將不免于罪,惟當用中典耳。」 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丁未,上初聞薊、平、灤等州民乏 食,命有司發粟糶之,貧不能糴者貸之。有司以貸貧 民,恐不能償,止貸有戶籍者。上至長春宮,聞之,更遣 人閱實賑貸。以監察御史石抹元禮、鄭達卿不糾舉, 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論罪。乙丑,上謂宰臣曰:「近聞 宗州節度使阿思懣行事多不法,通州刺史完顏守 能,既與招討職事,猶不守廉,達官貴要」,多行非理,監 察未嘗舉劾。《斡睹只》群牧副使僕散那也取部人二 毬杖至細事也,乃便劾奏,謂之稱職可乎?今監察職 事修舉者與遷擢不稱者,大則降罰,小則決責,仍不 許去官。

《刑志》:大定二十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 與管卓姦,俊以斧擊殺之,罪當死。」上曰:「可減死一等, 以戒敗風俗者。」

大定二十三年,尚書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為 劉祐毆殺,祐法當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 丁,上請。上曰:「范德與祐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 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其論如法。」尚書省奏《招討司 官及禿里乞取本部財物制》,上曰:「遠人止可矜恤,若 進貢不闕,更以兵邀之,強取財物,與盜何異且或因 而生事,何可不懲!」又曰:「朕所行制條,皆臣下所奏行 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豈能一一盡之。必因一事奏 聞,方知有所窒礙,隨即更定。今有聖旨條理,復有制 條,是使姦吏得以輕重也。」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 言,父千捕告,法當死。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 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武器署丞奕、直 長《骨𧹞》坐受草畔卒財,奕杖八十,《骨𧹞》笞二百。監察 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上曰:「監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上以法司斷獄,以漢字 譯女直字會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 遂詔罷《情見》。

大定二十六年,監察御史陶鈞以攜妓遊北苑,歌飲 池島間,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鈞令其友 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半。詔以 鈞耳目之官,攜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 皆坐之。

《梁肅傳》:「肅為濟南尹,上疏曰,刑罰世輕世重,自漢文 除肉刑,罪至徒者帶鐐居役,歲滿釋之,家無兼丁者, 加杖准徒。今取遼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 二刑也。刑罰之重,於斯為甚。今太平日久,當用中典, 有司猶用重法,臣實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居作,更 不決杖。不報。」

《刑志》:章宗承安二年,符寶典書:北京奴盜符寶局金 牌,伏誅,仍除屬籍。按虎阿虎帶失覺察,各杖七十。 《章宗本紀》:泰和六年,明昌初,五斤嘗為奉御,出使山 東,至河間,以百姓饑,輒移提刑司開倉賑之,還具以 聞。上初甚悅,太傅徒單克寧言,「陛下始親大政,不宜 假近侍人權,乞正專擅之罪。」詔杖之二十。克寧又以 為言,乃罷之。後上思之,由泰州都軍召為振肅。 《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八月壬子,削御史大夫永錫官 爵,有司論失律當斬,上以近族,特貰其死。

《元史劉肅傳》:「肅字才卿,威州洺水人。金興定二年詞 賦進士。嘗為尚書省令史。時盜內藏官羅及珠,盜不 時得,逮繫貨珠牙儈及藏吏誣服者十一人。刑部議 皆置極刑。肅執之曰:『盜無正贓殺之冤』。金主怒。有近 侍夜見肅,具道其旨,肅曰:『辯析冤獄,我職也,惜一己 而戕十一人之命,可乎』?明日詣省,辯愈力。右司郎中」 張天綱曰:「吾為汝具奏辯析之。」奏入,金主悟,囚得不 死。調新蔡令。先時,縣賦民以牛多寡為差,民匿不耕。 肅至,命樹畜繁者不加賦,民遂殷富。瀕淮民有竄入 宋境,籍為兵而優其糧,間有歸者,頗艱于衣食,時出 怨言曰:「不如渡淮。」告者以謀叛論,肅曰:「淮限宋境,一 水耳,果欲叛,不難往也。口雖言而心無實,準律當杖 八十。」奏可。

《耶律楚材傳》:「帝自經營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長吏,生 殺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貨財兼土田。燕薊留後長官 石抹咸得卜,尤貪暴,殺人盈市。楚材聞之泣下,即入 奏請禁州郡非奉璽書不得擅徵發,囚當大辟者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