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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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報,違者罪死。於是貪暴之風稍戢。燕多劇賊,未夕 輒曳牛車指富家取其財物,不與則殺之。時睿宗以」 皇子監國,事聞,遣中使偕楚材往窮治之。楚材詢察 得其姓名,皆留。後親屬及勢家子盡捕下獄。其家賂 中使將緩之,楚材示以禍福,中使懼,從其言。獄具,戮 十六人於市,燕民始安。且條便宜十八事頒天下,其 略言:「郡宜置長吏牧民,設萬戶總軍,使勢均力敵,以 遏驕橫。中原之地,財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縣非奉 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貿易借貸官物者,罪之。蒙 古、回鶻、河西諸人,種地不納稅者死。監主自盜官物 者死。應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報,然後行刑。貢獻禮 物,為害非輕,深宜禁斷。」帝悉從之,唯貢獻一事不允, 曰:「彼自願饋獻者,宜聽之。」楚材曰:「蠹害之端,必由於 此。」帝曰:「凡卿所奏,無不從者,卿不能從朕一事耶!」 《布魯海牙傳》:海牙授斷事官,使職如故。時斷事官得 專生殺,多倚勢作威,而布魯海牙小心謹密,慎於用 刑。有民誤毆人死,吏論以重法,其子號泣請代死,布 魯海牙戒吏使擒於市,懼則殺之。既而不懼,乃曰:「誤 毆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義無可誅。」遂併釋之,使 出銀以資葬埋,且呼死者家諭之,其人悅從。是時,法 制未定,奴有罪者,主得專殺,布魯海牙知其非法而 不能救,嘗出金贖死者數十人。征討之際,隸軍籍者, 憚于行役,往往募人代之。又軍中多逃歸者,朝廷下 制,「募代者杖百,逃歸者死。」命布魯海牙與斷事官十 只兒按順天等路,及至州縣,得募人代者萬一千戶, 逃者十一人。然募者聞命將下,已潛遣家人易代募 者。布魯海牙聞之,歎曰:「募者已懼罪往易,逃者因單 弱思歸,情皆可矜,吾可不伸理耶!」遂奏其狀,皆得輕 減。有丁多產富而家人不往,及未至役所而即逃者, 則曰:「此而不殺,何以戒後?」有竊妓逃者,吏論當死,布 魯海牙曰:「敗亂綱常,罪固宜死,此妓也,豈可例論?」命 杖之。其執法平允類如此。

《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辛丑,真定民郝興讎殺 馬忠,忠子榮受興銀,令興代其軍役。中書省以榮納 賂忘讎,無人子之道,杖之,沒其銀。事聞,詔論如法,有 司失出之罪,俾中書省議之。」

至元二年夏五月庚寅,令「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 罪輕斷遣,重者聞奏。」

至元十年冬十月庚申,「有司斷死罪五十人,詔加審 覆,其十三人因鬥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 以聞。」

《王磐傳》:「磐字文炳,遷太常少卿,乞致仕,不允。時宮闕 未建,朝儀未立,凡遇稱賀,臣庶雜至帳殿前,執法者 患其諠擾不能禁。磐上疏曰:按舊制,天子宮門,不應 入而入者,謂之闌入。闌入之罪,由第一門至第三門, 輕重有差。宜令宣徽院籍兩省而下百官姓名,各依 班序,聽通事含人傳呼贊引,然後進。其越次者,殿中 司糾察定罰;不應入而入者,准闌入罪。庶朝廷之禮, 漸可整肅。」於是儀制始定。

《董文忠傳》:世祖即位,置符寶局,以文忠為郎。至元十 一年,時多盜,詔犯者皆殺無赦。在處繫囚滿獄,文忠 言:「殺人取貨,與竊一錢者均死,慘黷莫甚,恐乖陛下 好生之德。」敕革之。或告漢人毆傷國人,及太府監屬 盧甲盜剪官布,帝怒,命殺以懲眾。文忠言:「今刑曹於 囚罪當死者,已有服辭,猶必詳讞,是豈可因人一言, 遽加之重典!宜付有司閱實,以俟後命。」乃遣文忠及 近臣突滿分覈之,皆得其誣狀,遂詔原之。帝因責侍 臣曰:「方朕怒時,卿曹皆不敢言。非董文忠開悟朕心, 則殺二無辜之人,必取議中外矣。」因賜文忠金尊,曰: 「用旌卿直。」裕宗亦語宮臣曰:「方天威之震,文忠從容 諫正,實人臣難能者。」太府監屬奉物詣文忠,泣謝曰: 「鄙人賴公復生。」文忠曰:「吾素非知子,所以相救于危 急者,蓋為國平刑,豈望子見報哉!」卻其物不受。 《耶律希亮傳》:至元十三年,太府監令史盧贄言于監 官:各路所貢布長三丈,唯平陽加一丈,諸怯薛以 故爭取平陽布,苟截其長者與他郡等,則無所爭,而 以其所截者為髹漆宮殿器皿之用,甚便。監官從之。 適左右以其事聞,帝以詰監官,監官倉皇莫知所以 對,歸罪于贄,帝命斬之。希亮遇諸塗,贄以冤告,希亮 命少緩,具以實入奏。有旨令董文用讞之,竟釋贄,而 召御史大夫塔察兒等讓之曰:「此事言官當言而不 言,向微禿忽思,不誤誅此人耶?」十四年,轉嘉議大夫、 禮部尚書,尋遷吏部尚書。帝駐蹕察納兒台之地,希 亮至,奏對畢,董文用問大都近事,希亮曰:「囹圄多囚 耳。」世祖方欹枕而臥,忽寤問其故,希亮奏曰:「近奉旨, 漢人盜鈔六文者殺,以是囚多。」帝驚問孰傳此語?省 臣曰:「此旨實脫兒察所傳。」脫兒察曰:「陛下在南坡,以 語蒙古兒童。」帝曰:「前言戲耳,曷嘗著為令式。」乃罪脫 兒察。希亮因奏曰:「令既出矣,必明其錯誤,以安民心。」 帝善其言,即命希亮至太都諭旨中書。

《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秋七月壬辰,敕犯盜者皆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