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3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姦 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 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處君位而令不行,則 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 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法 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 君之尊也,雖堯舜之智,不能以治。

《定分篇》:公問于公孫鞅曰:「法令之當時立之者,明旦 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置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 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各則主法令之,則主法 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 之所?謂之各,各以其所志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 吏,有遷徙物故之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 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千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 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 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 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 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 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 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 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 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 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 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 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 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 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并所 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 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能敢以非理法遇 民,民不敢犯法,以有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 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 公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如此。天下之吏,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 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智詐賢能者皆作而為 善,皆務自治奉公,曰愚則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 易知而必行。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 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飢而去食也,欲無寒而 去衣也,欲東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 之,非以兔也。夫賣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物而逐之,名分已 定,貧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 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于上,下民議之于下, 是法令不定,以下為正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 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姦之,而況眾人乎?此令 姦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之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 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 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 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 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愿愨,而名自治也。 故夫名分定,世治之道也;名分不定,世亂之道也。故 世治者不可亂,世亂者不可治。夫世亂而治之愈亂, 世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夫微妙意志 之言,上智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 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後 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 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 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 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 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 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 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唐類函》:《慎子》曰:「堯為匹夫,不能使家化至;南面而王, 則令行禁止。由此觀之,賢未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 以屈賢也。」

又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 今立法而行私,是與法爭,其亂甚于無法,立君而尊 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于無君,故有道之國,法立則 私善不行,君立則賢者不尊,民一于君,斷于法,國之 大道也。」

又曰:「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 變法者,君長也。」

《荀子王制》篇:「請問為政,曰:『賢能不待次而舉,罷不能 不待須而廢,元惡不待教而誅,中庸民不待政而化。 分未定也,則有昭繆也。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 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 正身行,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故姦言、姦 說,姦事、姦能,遁逃反側之民,職而教之,須而待之,勉 之以慶賞,懲之以刑罰,安職則畜,不安職則棄。五疾 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無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