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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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官無私,人臣之公義也。污行從欲,安身利家,人臣 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則人臣去私心,行公義。亂主在 上,則人臣去公義,行私心,故君臣異心。君以計畜臣, 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 富國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 國無親。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至夫臨難必死,盡智 竭力,為法為之也。故先王明賞以勸之,嚴刑以威之。 賞刑明則民盡死,民盡死則兵強。主尊,刑賞不察,則 民無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則兵弱主卑。故先王賢 佐,盡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審。」先 王知之矣。

《解老》篇:「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務變 之謂變業。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少成功, 藏大器而數徙之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撓之,則賊 其澤,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 靜,不重變法。故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人處疾則貴 醫,有禍則畏鬼。聖人在上則民少欲,民少欲則血氣』」 治而舉動理,舉動理則少禍害。夫內無痤疽癉痔之 害,而外無刑罰法誅之禍者,其輕恬鬼也甚。故曰:「以 道莅天下,其鬼不神。」治世之民,不與鬼神相害也。故 曰:「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傷也,鬼不祟也。」疾人之謂 鬼傷人;人逐除之,之謂人傷鬼也。民犯法令,之謂民 傷上;上刑戮民,之謂上傷民。民不犯法,則上亦不行 刑。上不行刑之謂,上不傷人,故曰「聖人亦不傷民。」上 不與民相害而人不與鬼相傷,故曰「兩不相傷。」民不 敢犯法,則上內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上內 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則民蕃息。民蕃息而 畜積盛,民蕃息而畜積盛,之謂有德。

《內儲說》殷之法,刑棄灰于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 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 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 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 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一曰, 殷之法,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子貢曰:「棄灰之罪輕, 斷手之罰重,古人何太毅也?」曰:「無棄灰所易也,斷手 所惡也。行所易不關所惡,古人以為易,故行之。」 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 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 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 也。一曰,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 來,是謂「以刑去刑」也。

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采金。采金之禁,得 而輒辜磔于市甚眾。壅離其水也,而人竊金不止。夫 罪莫重辜,磔于市猶不止者,不必得也。故今有于此 曰:「予汝天下而殺汝身」,庸人不為也。夫有天下大利 也,猶不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則雖辜磔竊金不 止;知必死,則天下不為也。

《問辯》篇:「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 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 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 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 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 故也。」

《定法篇》:「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 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 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于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 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 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 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 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臣之所師 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 皆帝王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 「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 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 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 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 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 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 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公孫 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 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 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姦,則以 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對曰: 「申子未盡于法也。申子言治不踰官,雖知弗言。治不 踰官,謂之守職可也。知而弗言,是謂過也。人主以一 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 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 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 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