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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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所未知者,因併表而出之。

《癸辛雜識》:律云「去避來」之文,最為難曉。太宗嘗問孔 恭承曰:「令文宗貴賤長輕重各有相避,何必又云去 避來?此義安在?」恭承曰:「此必戒于去來者互相回避 耳。」上不然曰:「借使去來相避,此義止是憧憧于通衢 之大路,人密如交蟻,烏能一一相避?但恐律者別有 他意耳。」余嘗扣之棘寺老吏云:「所謂去避來者,蓋避」 自我後來者。以其人自後奔走而來。此必有急事故 耳。故當避之也。此語亦甚有理。

《後集》簿錄權臣前後。權臣之敗,官籍其家,每指有違 禁之物為叛逆之罪。若韓𠈁冑家有翠毛裀褥、虎皮, 及有織龍男女之衣,及有穿花龍團之類是也。近世 籍賈似道,至以籍御書龍團錦袱之類為違法,此則 大不然。蓋大臣之家,平日必與禁苑通,往往有賜與 帝后之衣,謂之「御退衣服」,皆織造龍鳳。他如御書必 藉以龍錦,又何足為異?余妻舍有兩朝賜物甚多,亦 皆龍鳳之物。至于御退羅帕,四角皆有金龍小印,凡 數十枚,亦皆御前之物。諸閣分遞相饋,無足怪者。今 若一切指此為違法,恐不足以當其罪,適足以起識 者之笑耳。大臣誤國,其罪莫大以此為罪,死魄游魂, 不得而逃。若借此以重其罪,則恐九原有知,反得以 有辭耳。昔𠈁冑敗,捕其黨于大理獄,獄吏加以不道, 欲以違法諸物文致之。大理卿奚遜明其不然,曰:「𠈁 冑首兵權,自有定罪,若欲誣之以叛逆,天不可欺也。」 廟堂無以奪其議。

《學齋呫嗶》:「《周禮大司寇》注引《王霸記》曰:『四面削其地』。 又《王霸記》曰:『置之空墠之地』。又《王霸記》曰:『正之者殺 之也』。又《王霸記》曰:『殘滅其為惡』。又《王霸記》曰:『犯令者 違命也。陵政者輕政法不遁也』。又《王霸記》曰:『悖人倫 內外無以異于禽獸,不可親百姓,則誅滅去之』。」凡六 舉于司寇之注,而不見此篇于他書,意其刑章之事, 及閱《西漢藝文志》,《春秋》二十三家無此記,又于刑法 家亦無之。又考《大戴記》及《家語》並無篇名。不知漢儒 何所本也。

鼠璞《東坡年譜》載:「程蘇當致齋廚,稟造食葷素。蘇令 辦葷,程令辦素。蘇謂致齋在心,豈拘葷素。」為劉者左 袒,時館中附蘇者令辦葷,附程者令辦素。予謂不然, 齋之禁葷,見于法令。乃禁五辛,慮耗散人之氣間,其 精誠與禁飲酒聽樂、嗜慾悲哀一同,欲其致一之妙 通于神明耳。二公未免以葷為魚肉,徒有是非之辨。 《莊子》載顏回「不飲酒,不茹葷」,謂祭祀之齋是也。 漢令甲、令乙、令丙乃篇次也。宣帝詔:「令甲,死者不可 生。」《江充傳注》:「令乙,騎乘車馬,行馳道中。」章帝詔曰:「令 丙,箠長有數。」當時各分篇次,在甲言甲,在乙言乙,在 丙言丙。今例以法律為令甲,非也。此與言乙夜之覽 不同,古人雖以更數為甲、乙、丙、丁之分,卻有唐太宗 「甲夜觀事」,乙《夜觀書》,出處可用。

《螢雪叢說》:「《前漢蕭何傳》不言律令,《新唐書李邕傳》無 一字及筆札,《五代史劉昫傳》不書修領《唐史》。」

《清波雜志》:嘗聞范魯公質暑中所執扇,偶書「大暑去 酷吏,清風來故人」兩句于其上。或見之言曰:世之酷 吏冤獄,何止如大暑也。公他日當深究此弊。公後見 周祖,首建議律條繁廣,輕重無據,吏得以因緣為姦。 周祖特詔詳定,是為刑統。州縣司刑憲者,若人以魯 公存心,尚何酷吏冤獄之為懼?

諸疑獄當奏而不奏,科罪如法;不當奏輒奏者勿坐。 此法既行,全活多矣。元豐詔大理兼鞠獄事,多上所 付。大理卿韓晉卿獨持平覈實,無所觀望,人以不冤。 神宗知其材,凡遇難明及事繫權貴者,悉以委晉卿。 天下大辟請讞,執政或以為煩,將劾不應讞者。晉卿 曰:「聽斷求生,朝廷之心也。今讞而獲戾,讞不至矣。」議 者或引唐《覆奏》,欲令天下庶獄悉從奏決。晉卿曰:「法 在天下,而可疑可矜者上請,此祖宗制也。今四海萬 里,一欲械繫待朝命,恐罪人之死于獄,多于伏辜者。」 朝廷皆從之。韓,密州安丘人。

「應天下疑獄,並具本末,奏取敕裁。」此說既行,凡有奏 疑,未嘗不免。迨元豐八年詔:「自今天下州軍勘到彊 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輒敢奏聞者,並令刑部 舉駮,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正與前說相反。 舊制,沙門島黠卒溢額取一人投于海,殊失朝廷寬 貸之意。乞後溢額,選年深至配所不作過者,移本州 牢城,以廣好生之德。神宗深然之,著為定制,乃馬子 約之父馬默知登州日建明也。後馬夢有告之者:「爾 本無子,且無壽,上帝以爾請,貸罪人賜一子,且益壽 云。」

《泊宅編》:唐律禁食鯉,違者杖六十。豈非鯉李同音,彼 自以為裔出老君,不敢斥言之,至號鯉為赤鯶公。舊 說鯉過禹門則為龍,仙人琴高、子英皆乘以飛騰。古 人亦戒食之,非以其能變化故邪?

《井觀瑣言》:袁紹檄豫州,曹操檄江東將校部曲,其末 皆云「如律令。」李善註:言當履繩墨,動不失律令也。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