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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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濟謂「賞賜一如律令之法。」二說小異,然大概皆近 之。今道家符咒類言「急急如律令」,蓋竊此語。李濟翁 《資暇錄》乃謂令讀為零,律令雷邊捷鬼善走,故云如 此鬼之疾速。其說怪誕,不足信。

逌旃璅言:《說文》曰:「男入罪曰奴,女入罪曰婢。凡人男 而婿婢曰臧;女而婦奴曰獲。」臧者犯罪,沒官為奴;獲 者在逃,被獲為婢。今祖制,惟公臣家有給賞奴婢,其 餘有犯,男稱雇工人,女稱使女。在卿大夫家且不得 有奴婢,況士庶人乎?

語云:「律設大法,禮順人情。」蓋言聖王緣人情而為法, 非禮與法異也。姑舉一二。《律》載幼小犯罪,出幼事發, 尚從幼小,是幼幼也。未老犯罪,既老事發,即從既老, 是老老也,仁至義盡矣。充軍事例,積年惡其害民,包 攬惡其用強,否則末減。不然,單丁獨戶,應諸徭賦,將 人百其身。舊規故牘,參對簡查,廢將迷謬。舉此例餘 不暇縷數,用法者尚慎旃哉。

夫律,刑書也;情法兼盡,文字簡古;法麗五刑,義兼六 籍。是故趨吉避凶,《易》教也;感善懲惡,《詩》教也;明法布 象,《書》教也;盡性至命,《春秋》教也;刑措不用,和氣由生, 樂教也;出刑入禮,出禮入刑,禮教也;諺云:「律設大法, 禮順人情。」是故律以正經,例以盡變。聖人本人情以 為治,其斯之謂歟!

《枕譚》:「今人稱法令曰令甲,然攷《漢書》有令乙、令丙」,則 漢律當有十卷。

《玉笑零音》:「建律者君,行律者臣,守律者民。」

《歸有園麈談》:「自秦人坑儒之後,純任法律,故處士之 橫議稍息于漢、唐。」

《攬》。《微言》「秦法號為最嚴,然變時起于左右,初發于 荊軻之匕首,再發于高漸離之筑,三發于博浪之椎。」 嗚呼,嬴政亦危矣,法之嚴果足恃哉?固不若平易近 人而人親之也。

或問楊用修以丹鉛名錄,其義何居?余曰:「此即其錄 中。古之犯罪者,以丹書其罪,《魏律》緣坐沒配為工樂 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卷以鉛為軸。升菴名在尺 籍,故寄意于此也。」

《沆瀣子》或問:秦以法斃,漢以法王。曰:「子見王者法乎 哉?蕭鄙、劉鷙雖法,則誰非秦餘?」曰:「更秦而法,法于四 百秦餘焉。」歷年曰:「鞅法而嗣周,周實亡秦;蕭法而嗣 秦,秦實延漢。」

蕭何收秦圖籍,舍刑書可也。刑之不舍,挾書之不除, 其賢秦焚也無《咫》。

蕭曹漢畫,而秦驅其《李斯》之流。蠚乎房魏隋滌,而唐 薦其魏孝文之裔。馨乎不斯法律惡乎師?不魏河汾 惡乎教?

賢奕。今人稱法令曰《令甲》,以漢宣帝詔令甲死者不 可生。然是《法令》首卷曰《江充傳》註:「令乙騎乘行馳道 中。」章帝詔曰:「令丙箠長有數,見鼠璞。」甚明。然則《令乙》 者第二卷也,《令丙》者第三卷也。《漢律》當有十卷。 虎苑童恢為不其令戶人嘗為虎害,乃設阱捕之,生 獲二虎。恢咒曰:「天生萬物,惟人為貴。虎狼當食六畜, 而殘」暴于人。《王法》:「殺人者死,傷人抵罪。」若虎殺人者 俛首,不然號呼一虎閉目如懼狀,即時殺之,一虎奮 躍而去。

《西樵野記》:「國初于京師嘗建妓館六樓于寶聚門外, 以宿商賈。時雖法度嚴密,然有官妓,諸司每朝退,相 率飲于妓樓,詠歌侑酒,以謀斯須之歡,以朝無禁令 故也。厥後漫至淫放,解帶盤薄,牙牌纍纍,懸于窗𨰰, 竟日諠呶,政多廢弛。于是中丞顧公佐始奏革之,故 挾妓宿娼者有律耳。」

律令部外編

《續湘山野錄》:張密學秉知冀州日,一巨盜劫民之財, 復亂其女,賊敗得贓,將就戮,其被盜父母以不幸之 事泣訴于公,公忿極,俾設架釘于其門,凡三日醢之, 義者頗快焉。後旬年感痁疾,一日方午,劇發,中使至 宅,急宣公力疾促轡至禁門,中人引至便殿,垂箔立 軒陛,久之,忽箔中厲聲曰:「爭得。」公認其聲,乃真宗也。 不知其端,不敢奏辨。斯須又曰:「張秉爭得非法殺人。」 公方奏曰:「臣束髮入仕,謹遵憲章,豈止丹筆書極典? 雖一笞扑,亦覆覈精審。」上曰:「卿自與本人對辨。」引于 殿西南隅,啟一獄扉,囚繫萬狀,始悟非人世也。引一 鐵校罪人血肉淋漓,脂節星散,泣數于公曰:「汝用非 法殺我,以肢體零散,奈何永無受託之所?」公方認冀 賊也,詬之曰:「汝所犯,豈止一死邪?糜萬軀亦不足塞 其父母之恥,將取更有訴乎?」旁有一胥,容服謹嚴,視 之,乃秉從事河陽日一幕典也,遇公甚勤,低容曰:「五 刑自有常典,亦不得憾其訴。」公曰:「其將奈何?」吏曰:「幸 公之算未盡,暫詿誤至此爾。但遣之,俾託生,可卻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