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五卷目錄
盜賊部彙考一
有虞氏〈帝舜一則〉
商〈盤庚一則〉
周〈武王一則 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漢〈總一則 武帝天漢一則〉
後漢〈總一則 世祖建武一則 安帝一則〉
魏〈孝文帝延興一則 東魏孝靜帝天平一則〉
北周〈武帝建德一則〉
隋〈煬帝大業三則〉
唐〈宣宗大中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僖宗乾符一則〉
遼〈聖宗開泰一則 興宗重熙二則 道宗清寧一則 咸雍一則〉
宋〈太祖建隆二則 開寶二則 太宗雍熙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明
道一則 景祐一則 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符一則 徽宗宣
和二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六則 孝宗乾道二則 淳熙六則 寧宗嘉定二則〉
金〈太宗天會二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七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
安一則 泰和五則 宣宗興定二則 元光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二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十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八則 武
宗至大二則 仁宗延祐三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
元一則 至正四則〉
祥刑典第九十五卷
盜賊部彙考一
有虞氏
帝舜命皋陶制寇賊之刑
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傳〉猾,亂也。夏,華夏。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在外曰姦,在內曰宄。士,理官也。「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服,從也。行刑當就三處,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遠近,使咸信服,無敢犯者。〈疏〉正義曰:寇者,眾聚為之,賊者,殺害之稱,故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成十七年《左傳》云:「亂在外為姦,在內為宄。」是「在外曰姦,在內曰宄」也。寇賊姦宄,皆是作亂害物之名也。蠻夷猾夏,興兵犯邊,害大,故先言之。寇賊姦宄,皆國內之害小,故後言之。
商
盤庚遷都而以殄滅姦宄諭群臣
按《書經盤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 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于茲新邑。」
〈傳〉「不善不道」,謂凶人顛隕越墜也。不恭,不奉上命,暫遇人而劫奪之,為姦于外,為宄于內,當割絕滅之,無遺長其類,無使易種于此新邑。〈疏〉《正義》曰:「無遺長其類」,謂早殺其人,不使得子孫有此惡類也。
周
武王命康叔嚴寇攘之罰
按《書經康誥》:「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暋, 不畏死,罔弗憝。」
〈蔡注〉越,顛越也。暋,強憝惡也。自得罪,非為人誘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為盜賊姦宄殺人,顛越人以取財貨,強狠亡命者,人無不憎惡之也。用罰而加是人,則人無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惡,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
成王作周官天官地官夏官皆有詰盜賊之事而專其職于秋官
按《書經周官》:「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
〈蔡注〉《秋官》卿主寇賊,法禁群行攻劫曰「寇。」詰姦慝,刑強暴作亂者。
按:《周禮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五曰刑職, 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
〈訂義〉王昭禹曰:「刑者,形也;形,成也。故《刑典》之為書,刑官之為職,亦不能加損焉。」 劉氏曰:「不以除盜賊為職,則刑罰濫而大寇作矣。」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十有二,曰除盜 賊。」
〈訂義〉李景齊曰:「除盜賊必見于荒政者,誠以盜賊于凶年為多,盜賊不可不除;然使賙救拊存之責未盡,而遽欲除之,則是罔民而已。故散利薄征,弛禁去幾,凡所以生養吾民,無所不盡其至;而彼猶為盜賊之歸,則不得已而除之。 史氏曰:『牧民如牧羊,當去其敗類者。凶荒而除盜賊,防其嘯聚為民害也』。 總論前面說緩刑」,此說「除盜」,此便是經權皆舉處。不幸民有過,固可哀矜,至于姦人亦有伺變竊發者。凶荒之歲,民心易動,一夫叫喚,萬夫皆集,所以必以除盜賊。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