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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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鄉八刑糾萬民,八曰亂民之刑。

訂義鄭康成曰:「糾猶割察也。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 史氏曰:「亂民不禁,則淫侈之行興,澆詐之風熾,如是而望教之行,不可得也。」

《司市》「以刑罰禁虣而去盜。」

訂義鄭康成曰:「刑罰憲徇扑。」 項氏曰:「以強害人謂之虣,非其有而取之謂之盜。」

《司稽》「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訂義賈氏曰:「市中之刑無過憲徇扑,此掌執市之盜賊,亦無過小盜徇扑而已。」

《夏官》環人巡邦國,搏諜賊。

訂義《鄭鍔》曰:「遍巡四方而無不知有諜賊,則反間或行焉。又當巡邦國而搏其諜,則無以窺我師者矣。」

《鄭康成》曰:「諜賊,反間為國賊。」

《秋官》:士師「掌士之八成,二曰邦賊,六曰為邦盜。」

訂義《鄭鍔》曰:「成者條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據以為比者是也。賊如寇賊之賊,陰為不仁不義以毒王,民生亂階,是謂邦賊。盜民財國貨以自封殖,如陽虎竊寶玉、大弓之類,是謂邦盜。」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 無罪。」

訂義鄭鍔曰:「軍謂屯,為軍旅以攻圍人也。盜賊或群輩軍屯於鄉邑,至於犯及家人,其熾如此,凡能殺之者皆無罪。」王安石乃以為攻圍鄉邑及家,則人得殺之無罪,然與下「殺之無罪」為不葉。良由考之不詳,強為之說。 《易氏》曰:「專殺固聖人之所禁。凡盜賊結集徒黨,已成軍伍而害及鄉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殺,勢將猖蹶」而不可禦,殺之無罪,去天下之害也。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鍔曰:「厲,凶暴之名。司厲所以察凶惡暴戾之人。」 王昭禹曰:「《春秋傳》曰:『鬼有所歸,乃不為厲』,盜賊之厲於人,猶鬼之厲也,故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謂之司厲。」 薛平仲曰:「鬼物之病民者謂之厲,則厲蓋人之所共惡,今以官之治盜賊者命曰司厲,則惡而絕之,殆亦甚矣。」

掌盜賊之任器、貨賄。

訂義易氏曰:「非其有而取之者謂之盜,因盜而肆害于人者謂之賊。」 鄭鍔曰:「任器者,所用以傷害人之器也。貨賄者,殺越人而劫剽其所有之財物也。

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于《司兵》。」

訂義劉執中曰:「盜賊之器與物入于司兵,非數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長,非賈莫知其貴賤,楬是三者,則物與器常存而不可移易。」 鄭鍔曰:「入于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諸盜賊以為除盜賊之具而已。士有罪而罰之,取其金貨,以入于司兵者,義也;盜賊有罪而罰之,取其任器貨財,以入于司兵者,亦義也。」 鄭司農曰:「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訂義鄭鍔曰:「古者父子罪不相及,然罰之大者則有孥戮之法,既服刑矣,其從坐之人有不可加以刑者,則沒入官為奴,男子入于罪隸,使為隸以役于百官府;女子入于地官之舂人、槁人,使共舂抌飲食之事,所入不同,其名曰奴則一也。」 劉執中曰:「罪惡之重,雖沒其身,未足償也。又奴其男女而隸、役、舂、槁皆有常養以」存其生焉。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訂義鄭康成曰:「有爵者謂命士以上齔毀齒。男八月生齒,八歲毀齒;女七月生齒,七歲毀齒。」 鄭鍔曰:「有爵而不為奴,貴貴也;七十不為奴,老老也;未齔不為奴,慈幼也。盜賊之罪,宜加以無餘刑,故凡親戚皆從其家。有爵者有老幼者,特免為奴而已。」《易氏》曰:「先王之於天下,固有殺未足以懲惡,亦有不刑可以勸善者。此之」謂夫。

《司隸》掌五隸之灋,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訂義鄭康成曰:「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物,衣服、兵器之屬。

帥其民而搏盜賊。

訂義鄭康成曰:「民,五隸之民。」 賈氏曰:「《序官》五隸皆百二十員,員外皆是民,故云五隸之民。」 鄭鍔曰:「盜竊之徒,間有作,而力不能搏,則合其民以共搏之。」 王昭禹曰:「未獲者,則司隸帥民搏之。」

穆王作呂刑

按《書經呂刑》王曰:「若古有訓。蚩尢惟始作亂。延及于 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

《正義》曰:「順古道有遺餘」,典訓記法古人之事。昔炎帝之末,有九黎之國,君號「蚩尢」者,惟造始作亂,惡化遞相染易,延及于平善之民,亦變為惡,無有不相寇盜,相賊害為鴟梟之義,抄掠良善,外姦內宄,劫奪人物,攘竊人財,矯稱上命,以取人財若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