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自有之。〈又。〉鴟梟,貪殘之鳥。《詩》云:「為梟為鴟。」梟是鴟類。鄭元云:「盜賊狀如鴟梟,抄掠良善,劫奪人物。」《傳》言鴟梟之義,如鄭說也。〈又〉此章主說虐刑之事。蚩尢所作,必亦造虐刑也。以峻法治民,民不堪命,故惡化轉相染易,延及于平善之民,亦化為惡也。
漢
漢制,設中尉游徼,以禁盜賊。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又〉縣令 長皆秦官,掌治其縣。「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 鄉,鄉有游徼,徼循禁賊盜。」
武帝天漢二年秋泰山琅邪群盜起遣直指使者暴勝之等分捕之
按《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二年秋,泰山、琅邪群盜徐勃 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暴勝之等,衣繡 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誅。冬十一月, 詔關都尉曰:「今豪桀多遠交,依東方群盜,其謹察出 入者。」
後漢
後漢設縣丞、尉及游徼、亭長、中尉、中都官,以主盜賊 之事。
按《後漢書百官志》:「凡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侯 國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 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 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按察姦宄,以起端緒。鄉置游徼, 掌徼循禁,司姦盜。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 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又〉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 曰:「職如郡都尉,主盜賊。」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改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 事。」
世祖建武十六年秋九月群盜並起遣使下郡國聽其自相糾擿長吏以獲賊多少為殿最惟蔽匿者乃罪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十六年秋九月,郡國大姓及兵 長群盜處處並起攻劫,在所害殺長吏。郡縣追討到, 則解散去,復屯結青、徐幽冀四州,尢甚。冬十月,遣使 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擿,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 吏雖逗留迴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其牧 守令長坐界內盜賊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 守者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惟蔽匿者 乃罪之。於是更相追捕,賊並解散。徙其魁帥於它郡, 賦田受稟,使安生業。自是牛馬放牧,邑門不閉。
安帝 年嚴立盜賊發覺科條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按《陳忠傳》,忠拜尚書,居 三公曹。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戹,百姓流亡,盜 賊並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忠獨以為憂,上疏 曰:「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隄潰蟻孔,氣洩 鍼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書》曰:『小不可不殺』。《詩》 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 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 夫穿窬不禁,則致強盜;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 群,必生大姦。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于通行飲食, 罪致大辟。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州郡督錄怠慢,長 吏防禦不肅,皆欲採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 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跼蹐比 伍,轉相賦斂;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是以盜發之家, 不敢申告,鄰舍比里,共相壓迮;或出私財,以償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 寇攘誅咎,皆由於此。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 車之軌,其跡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宜糾增舊 科,以防來事。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糾覺,一 發部吏皆正法,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 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 立科條,處為詔文」,切敕刺史,嚴加糾罰,冀以猛濟寬, 驚懼姦慝。頃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協,寒氣錯時,水涌 為變,天之降異,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 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煖氣不效之意,庶有讜言,以 承天誡。」
魏
孝文帝延興三年詔能靜劫盜者遷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二月,詔縣令能靜一 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治三 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上至三郡亦如 之,三年遷為刺史。」
東魏孝靜帝天平 年令一切犯盜悉准律令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孝昌以後,天 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或猛。及尒朱擅權,輕重肆意, 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有司 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 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 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 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