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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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比 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 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 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 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 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禮》訓君子,律禁 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經典垂言,國朝成範,隨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細 滋煩,令民預備,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請諸犯盜之 人,悉准律令,以明恆憲。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 末。」詔從之。

北周

武帝建德六年定盜律

按《北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十一月,初行《刑書要 制》,持杖群強盜一匹以上,不持杖群強盜五匹以上。 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小盜及詐偽請官物三 十匹以上者至死,刑書所不載者,自依律科。」

宣政元年六月宣帝即位遣大使巡察諸州詔制九 條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並仰錄奏。」

按:《北周書宣帝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七年帝以苦役者多聚為盜賊乃益肆淫刑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七年十二月己未,西面突厥 處羅多利可汗來朝,上大悅,接以殊禮。于時遼東戰 士及餽運者填咽于道,晝夜不絕,苦役者始為群盜。 甲子,敕都尉鷹揚與郡縣相知追捕,隨獲斬決之。」 按《刑法志》:「帝外征西夷,內窮嗜慾,兵革歲動,賦斂滋 繁。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 窮」人無告,聚為盜賊。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以 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 邑,誅罰不能禁。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

大業九年八月戊申制盜賊籍沒其家。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十三年,唐高祖克京城,定《劫盜律》。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唐書高祖本紀》,「煬帝十 三年六月己卯,傳檄諸郡稱義兵,十一月丙辰,克京 城。約法十二條,殺人、劫盜、背軍叛者死。」

宣宗大中四年定竊盜犯贓請准會昌元年三月并建中三年三月敕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宣宗本紀》,大中 四年三月,刑部奏:「准今年正月一日敕節文,據會昌 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敕,竊盜贓至一貫文處死,宜委 所司重詳定條目奏聞。臣等檢校,並請准建中三年 三月二十四日敕,竊盜贓滿三匹以上決殺,如贓數 不充,量請科放。」從之。

懿宗咸通四年敕草賊頭首抵法其餘黨奔逃者勿捕逐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 四年,制「徐州銀刀官健,其中先有逃竄者,累降敕旨, 不令捕逐。其今年四月十八日,草賊頭首已抵極法, 其餘徒黨,各自奔逃,所在更勿捕逐。」

僖宗乾符三年令招討草賊使募能捕賊者官之

按《唐書僖宗本紀》:「乾符三年,平盧軍節度使宋威為 指揮諸道招討草賊使,檢校左散騎常侍曾元裕副 之,募能捕賊三百人者,官以將軍。」

聖宗開泰八年定竊盜律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八年以竊盜贓 滿十貫,為首者處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貫,其 首處死,從者決流。又那毋古犯竊盜者十有三次,皆 以情不可恕論棄市。因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徒 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則處死。若是者重輕 適宜,足以示訓。

興宗重熙元年銅逾三斤持錢及盜二十貫以上處死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先是,南京三司 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 五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 以上處死。」

重熙二年,定「刺盜制。」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奴婢犯逃,若盜 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犯竊盜者, 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則處 死。」

道宗清寧二年六月丙子詔強盜得實者聽諸路決之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元年即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增至五十貫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