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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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大德二年三月戊子,詔「僧人犯姦盜詐偽,聽有司專 決,輕者與僧官約斷,約不至者罪之。」

大德三年夏四月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自通 州至兩淮漕河,置巡防捕盜司,凡十九所。

大德四年九月壬戌,廣東「英德州達魯花赤脫歡察 而招降群盜二千餘戶,陞英德州為路,立三縣,以脫 歡察而為達魯花赤兼萬戶以鎮之。」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五年,詔禁盜賊,令有司宗正府聽斷。又定《強竊 盜條格》及《捕獲賞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七月己酉。詔諸司嚴禁 盜賊。癸亥。中書省臣言。「舊制。京師州縣捕盜。止從兵 馬司。有司不與。遂致淹滯。自今輕罪乞令有司決遣。 重者從宗正府聽斷。庶不留獄。且民不冤。」從之。十二 月辛卯。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償九。然 後杖之。按《選舉志》。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 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 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 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大德六年春正月乙巳,中書省臣言:「廣東宣尉副使 脫歡察而收捕盜賊,屢有勞績,近廉訪司劾其私置 兵杖、擅殺土寇等事,遣官鞫問,實無私罪,乞加獎諭。」 命賜衣二襲。庚戌,海道漕運船令探馬赤軍與江南 水手相參教習,以防海寇。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三月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姦盜等罪,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札魯忽赤。」 閏五月己巳,以諸王孛羅真童皆討賊有功,徵詣京 師。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二月丙午,敕軍人姦盜詐偽,悉歸有司。十 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 陽諸色人及高麗,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者, 初犯謫戍,再犯者死。壬申,詔:凡僧姦盜殺人者,聽有 司專決。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元年中書省臣言弭盜事即議行之七月各省賊發諭撫治之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正月「己酉,中書省臣言, 近百姓艱食,盜賊充斥,苟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 巡行,遇有罪囚,即行決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盜方 略,明立賞罰。或匿盜不聞,或期會不至,或踰期不獲 者,官吏連坐。」又言,「江浙行省海賊出沒,殺擄軍民,其 已獲者例合結案待報。宜從中書省也可扎魯忽赤」 遣官同行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審錄無冤,棄之于 市。其未獲者督責追捕,自首者原罪給粟,能禽其黨 者加賞。有旨:「弭盜安民,事為至重,宜即議行之。」七月 庚申,雲南、湖廣、河南、四川盜賊竊發,諭軍民官用心 撫治。

至大二年九月乙巳,以盜多,徙上都、中都、大都舊盜, 於水達達、亦剌思等地耕種。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仁宗延祐元年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賊行者黥其面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四年五月壬午,黃州、高郵、真州、建寧等處流民 群聚,持兵抄掠。敕所在有司,其傷人及盜者罪之。十 月壬寅,敕「刑部尚書舉林柏監大都兵馬司,防遏盜 賊,仍嚴飭軍校制其出入。」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六月己未,定「邊地盜孳畜罪犯者,令給各 部力役;如不悛,斷罪如內地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十二月癸巳京師多盜塔失帖木兒請處決重囚增調邏卒仍立捕盜賞格從之

泰定四年十二月庚子,定《捕盜令》,「限內不獲者,償其 贓。」

按:以上俱《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元年閏七月癸未大駕將還敕上都兵馬司官二員率兵士由偏嶺至明安巡邏以防盜賊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二年三月乙巳中書省臣言益都真定盜起請選省院官往督捕之仍募能擒獲者倍其賞獲三人者與一官從之七月壬寅詔蒙古色目人犯盜

者,免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二年詔定盜賊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二年八月「庚子,詔強盜皆死, 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項, 再犯黥,三犯劓,劓後再犯者死。盜諸物者照其數估 價。省院臺五府官三年一次審決,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