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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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安童以為強竊盜賊,一皆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 者,仍舊待命。按《兵志》:八年御史臺言,諸路宜選年 壯熟閑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宜 增置,除捕盜防轉,不得別行差占。

至元十四年七月壬辰,敕「犯盜者皆棄市。」符寶郎董 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多寡,似難悉寘于法。」帝然其 言,遽命止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敕「盜庫鈔者處死。」分大都南北城兵馬 司捕盜,定弓手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十一月戊申,敕諸路 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阿合 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 罪不應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 畏。」詔處死按《兵志》:「至元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 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 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至元二十三年六月庚申,敕:「路、府、州縣捕盜者,持弓 矢,各路十副,府州七副,縣五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兵志》。至元二十三年。「省 臺官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眾多有弓 箭。反致巡軍被傷。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 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從之。

至元二十四年十一月己酉,詔議弭盜。桑哥玉速帖 木兒言:「江南歸附十年,盜賊迄今未靖者,宜降旨立 限招捕,而以安集責州縣之吏,其不能者黜之。」葉李 言:「臣在漳州十年,詳知其事。大抵軍官嗜利,與賊通 者,尢難弭息。宜令各處鎮守軍官,例以三年轉徙,庶 革斯弊。」帝皆從其議,詔行之。壬子,以江西行省平章 忽都帖木兒督捕廣東等處盜賊。甲寅,諭江南四省 招捕盜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十一月,奏准「浙東一道增置戍軍,及 水戰要害處所戰船,以防盜賊。」又奏准「剽掠生口,還 其家。」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十一月,江淮行省 平章不憐吉帶言,「福建盜賊已平,唯浙東一道地極 邊惡,賊所巢穴,復還三萬戶,以合剌帶一軍戍沿海 明台亦怯烈一軍戍溫處,札忽帶一軍戍紹興婺,其 寧國、徽初用土兵,後皆與賊通,今以高郵、泰兩萬戶 漢軍易地而戍揚州、建康、鎮江三城跨據大江,人民 繁會,置七萬戶府,杭州行省諸司府庫,所在置四萬 戶府。水戰之法,舊止十所,今擇瀕海沿江要害二十 二所,分兵閱習,伺察諸盜。錢塘控扼海口,舊置戰船 二十艘,故海賊時出,奪船殺人。今增置戰船百艘,海 船二十艘,故盜賊不敢發。」從之。甲子,御史臺言:「江南 盜起,討賊官利其剽掠,復以生口充」贈遺,請給還其 家。帝嘉納之。

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壬戌,杭州、武平路饑,百姓困于 盜賊軍旅,免其去年田租。五月辛亥,令蒙古戍兵屯 田川中,以禦寇。六月乙酉,益江淮行院兵二萬,擊郴 州、桂陽、寶慶、武岡四路盜賊。七月丁巳,遣憨散總兵 討平江南盜賊。九月辛亥,徽州績溪縣賊未平,免二 十七年田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興言: 「江西、福建、汀漳諸處,連年盜起,百姓入山以避,乞降 旨招諭復業。」九月己未朔,治書侍御史裴居安言:「月 的迷失遇盜起,不即加兵,盜去乃延,誅平民。」詔臺院 遣官按問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年二月癸丑,江西行院官月的迷失言:「江 南豪右多庇匿盜賊,宜誅為首者,餘徙內縣。」從之。十 二月辛卯,武平路達魯花赤塔海言:「女直地至今未 定,賊一人入境,百姓離散,臣願往安集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丁未,湖廣行省所屬寇盜竊 發,復令劉國傑討之。冬十月辛巳,遼陽行省所屬九 處大水,民饑,或起為盜賊,命賑恤之。十一月庚戌,行 樞密院臣劉國傑討辰州賊。詔「選州民刀弩手助其 軍,他不為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成宗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以御史臺言立盜賊條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七月丁丑,御史臺臣言, 內地盜賊竊發者眾,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命中書 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

元貞二年八月乙巳,詔:「諸人告捕盜賊者,強盜一名 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徵諸犯人。 無可徵者官給。」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元年夏五月戊辰詔強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