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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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及同產,欲開其相告,以出為惡之身。睦父子之 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屬,還相縛送,螫毒在手」, 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於家,逃 刑無所,乃大絕根源也。睦既糾送,則餘人無應復告, 並全之。

《蔡廓傳》:「宋臺建為侍中,建議以為鞫獄不宜令子孫 下辭,明言父祖之罪,虧教傷情,莫此為大。自今家人 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使民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 下辭。朝議咸以為允,從之。」

《何承天傳》:「義旗初,長沙公陶延壽以為其輔國府參 軍,遣通敬于高祖,因除瀏陽令,尋去職還都。撫軍將 軍劉毅鎮姑孰,版為行參軍。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史 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人,處法棄市。承天議 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 之劾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 不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 中人。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微罰可也。 謝晦鎮江陵,請為南蠻長史。時有尹嘉者,家貧,母熊 自以身貼錢為嘉償責,坐不孝當死。《承天議》曰:「被府 宣令普議尹嘉大辟事,稱法吏葛滕籤母告子不孝 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 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而許之。謹尋事原心, 嘉母辭,自求質錢,為子還責。嘉雖虧犯教義,而熊無」 請殺之辭。熊求所以生之而今殺之,非隨所求之謂。 始以不孝為劾,終于和賣結刑,倚旁兩端,母子俱罪, 滕籤法文,為非其條。嘉所存者大,理在難申,但明教 爰發,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罰,文王所以恤下;議獄緩 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則母為子隱,語敬則禮所不 及。今捨「乞宥」之評,依「請殺」之條,責敬「恭之節,於飢寒 之隸,誠非罰疑從輕,寧失有罪之謂也。愚以謂降嘉 之死,以普春澤之恩;赦熊之愆,以明子隱之宜。則蒲 亭雖陋,可比德於盛明;豚魚微物,不獨遺於今化。」事 未判,值赦並免。

《王韶之傳》:高祖受禪,加驍騎將軍,本郡中正,黃門如 故。西省職解,復掌《宋書》。有司奏東治士朱道民禽三 叛士,依例放遣。韶之啟曰:「尚書金部奏事如右。斯誠 檢忘一時權制,懼非經國弘本之令典。臣尋舊制,以 罪補士,凡有十餘條,雖同異不紊,而輕重實殊。至於 詐列父母死,誣罔父母淫亂,破義反逆,此四條實窮 亂抵逆,人理必盡,雖復殊刑過制,猶不足以塞莫大 之罪。既獲全首領,大造已隆,寧可復遂拔徒隸,緩帶 當年,自同編戶,列齒齊民乎!臣懼此制永行,所虧實 大。方今聖化惟新,崇本棄末,一切之令,宜加詳改。愚 謂此四條,不合加贖罪之恩,侍中褚淡之同韶之三 條,卻宜仍舊。」詔可。

《傅隆傳》:「太祖元嘉初,除司徒右長史,遷御史中丞。當 官而行,甚得司直之體,轉司徒右長史。時會稽剡縣 民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亡遇赦,王有父母及息 男稱息女葉,依法徙趙二千里外。隆議之曰:原夫禮 律之興,蓋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從天墮,非從地出 也。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趙,雖云」 三世,為體猶一,未有能分之者也。稱雖創巨痛深,固 無讎祖之義,若稱可以殺趙,趙當何以處載?將父子 孫祖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咎繇立法之本旨也。 向使日磾之孫,砥鋒挺鍔,不與二祖同戴天日,則石 碏、秺侯何得流名百代,以為美談者哉!《舊令》云:「殺人 父母,徙之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孫祖明矣。趙當避王 期功千里外耳。《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親近,欲相隨 者,聽之。」此又大通情體,因親以教愛者也。趙既流移, 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從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如 此稱趙,竟不可分。趙雖內愧終身,稱當沈痛沒齒,孫 祖之義,自不得永絕,事理固然也。從之。

《何尚之傳》:南郡王義宣,車騎將軍臧質反。義宣司馬 竺超民,臧質長史陸展兄弟,並應從誅。尚之上言曰: 「刑罰得失,治亂所由,聖賢留心,不可不慎。竺超民為 賊,既遁走,一夫可禽,若反覆昧利,即當取之,非惟免 愆,亦可要不義之賞。而超民曾無此意,微足觀過知 仁。且為官保全城府,謹守庫藏,端坐待縛。今戮及兄」 弟,與向始末無論者,復成何異?《陸展》盡質復灼然,便 同之巨逆,於事為重。臣豫蒙顧待,自殊凡隸,苟有所 懷,不敢自默,《超民》坐者,由此得原。

《顧覬之傳》:「覬之字偉仁,大明元年徵守度支尚書,領 本州中正,二年轉吏部尚書,四年致仕,不許。時沛郡 相縣唐賜,往比邨朱起母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蠱 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死後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 視,五藏悉糜碎。郡縣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 駐。事起赦前,法不能決。律傷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 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並非科例。三公郎劉思議賜 妻痛往,遵言兒識謝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謂宜 哀矜。覬之議曰:「法移路尸,猶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 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當以大理為斷。」謂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