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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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仲堪傳》:仲堪臨荊州桂陽人黃欽生,父沒已久,詐 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先依律詐取父母,卒棄市。仲 堪乃曰:「律,詐取父母,寧依毆詈法棄市。原此之旨,當 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事悖逆,忍所不當,故同 之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欽生父實終沒,墓在 舊邦,積年久遠,方詐服迎喪,以此為大妄耳,比之於 父存言亡,相殊遠矣。」遂活之。又以異姓相養,《禮律》所 不許。子孫繼親族無後者,唯令「主其蒸嘗」,不聽別籍 以避役也。佐吏咸服之。

《忠王尚之傳》:「忠王尚之,字伯道,初拜祕書郎,遷散騎 侍郎。敬王恬鎮京口,尚之為振威將軍廣陵相,父憂 去職。服闋,為驃騎諮議參軍。宗室之內,世有人物。」王 國寶之誅也,散騎常侍劉鎮之,彭城內史劉涓子,徐 州別駕徐放,並以同黨被收,將加大辟。尚之言於會 稽王道子曰:「刑獄不可廣,宜釋鎮之等。」道子以尚之 「昆季並居列職,每事仗焉」,乃從之。

《姚興載記》上興下書:「禁百姓造錦繡及淫祀。」命百 寮舉殊才異行之士,刑政有不便于時者皆除之。兵 部郎金城邊熙上陳軍令煩苛,宜遵簡約,興覽而善 之,乃依孫、吳誓眾之法以損益之。興立《律學》於長安, 召郡縣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還之郡縣,論決刑獄, 若州郡縣所不能決者,讞之廷尉。興常臨諮議堂,聽 決疑獄,于時號「無冤滯。」

興下書,「將帥遭大喪,非在疆場嶮要之所,皆聽奔赴, 及期乃從王役。臨戎遭喪,聽假百日。若身為邊將,家 有大變,交代未至,敢輒去者,以擅去官罪罪之。」 《姚興載記》下:興疾篤,其太子泓屯兵于東華門,侍疾 于諮議堂。姚弼潛謀為亂,姚懿於蒲坂誓將以赴泓 難。興疾瘳朝其群臣曰:「朕過庭無訓,使諸子不睦,愧 於四海。卿等各陳所懷,以安社稷。」尹昭曰:「廣平公弼 恃寵不虔,阻兵懷貳,自宜寘之《刑書》,以明典憲。陛下 若含忍,未便加法者,且可削奪威權,使散居藩國,以 紆闚𨵦之禍,全天性之恩。」興謂梁喜曰:「卿以為何如?」 喜曰:「臣之愚見,如昭所陳。」興以弼才兼文武,未忍致 法,免其尚書令,以將軍公就第。懿等聞興疾瘳,各罷 兵還鎮。懿、恢及弟諶等皆抗表罪弼,請致之刑法,興 弗許。

時姚懿、姚洸、姚宣、姚諶來朝,使姚裕言于興曰:「懿等 今悉在外,欲有所陳。」興曰:「汝等正欲道弼事耳,吾已 知之。」裕曰:「弼苟有可論,陛下所宜垂聽。若懿等言違 大義,便當肆之刑辟,柰何距之!」於是引見諮議堂,宣 流涕曰:「先帝以大聖起基,陛下以神武定業,方隆七 百之祚,為萬世之美,安可使弼謀傾社稷!宜委之有 司,肅明刑憲,臣等敢以死請。」興曰:「吾自處之,非汝等 所憂。」先以大司農竇溫、司徒左長史王弼皆有密表, 勸興廢立,興雖不從,亦不以為責。撫軍東曹屬姜虯 上疏曰:「廣平公弼,懷奸積年,謀禍有歲,傾陷群豎,為 之畫足,釁成逆著,取嗤戎裔。文武之化,刑于寡妻;聖 朝之亂,起自愛子。今雖欲含忍其瑕,掩蔽其罪,而逆 黨猶繁,扇惑不已。弼之亂心,其可革耶!宜斥散凶徒, 以絕禍始。」興以虯表示梁喜曰:「天下之人,莫不以吾 兒為口實,將何以處之?」喜曰:「信如虯言,陛下宜早裁 決。」興默然。

《慕容超載記》:超不恤政事,畋遊是好,百姓苦之。其僕 射韓𧨳切諫不納。超議復肉刑九等之選,乃下書於 境內曰:「陽九數纏,永康多難,自北都傾陷,典章淪滅, 律令法憲,靡有存者,綱理天下,此焉為本。既不能導 之以德,必須齊之以刑。且虞舜大聖,猶命咎繇作士, 刑之不可已已也如是。先帝季興,大業草創,兵革尚 繁,未遑修制。朕猥以不德,嗣承大統,撫御寡方,致蕭 牆釁發,遂戎馬生郊,典儀寢廢。今四境無虞,所宜修 定,尚書可召集公卿,至如不忠不孝,若封嵩之輩,梟 斬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亦可附之條律,納以 大辟之科。」肉刑者,乃先聖之經,不刊之典,漢文易之, 輕重乖度。今犯罪彌多,死之者稍眾。肉刑之於化也, 濟育既廣,懲慘尤深。光壽、建興中,二祖已議復之,未 及而晏駕。其令博士已上,參考舊事,依呂刑及漢、魏 晉律令,消息增損。議成《燕律》,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 大於不孝。孔子曰:「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 亂之道也。轘裂之刑,烹煮之戮,雖不在五品之例,然 亦行之自古。渠彌之轘,著之《春秋》,哀公之烹,爰自中 代。世宗都齊,亦愍刑罰失中,咨嗟寢食。王者之有刑 糾,猶人之左右手焉。故孔子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 措手足。」是以蕭何定法令而受封,叔孫通以制儀為 奉常。立功立事,古之所重。其明議損益,以成一代準 式。周漢有貢士之條,魏立九品之選,二者孰愈?亦可 詳聞。群下議多不同,乃止。

《宋書何尚之傳》,「何尚之字彥德,父叔度。義熙五年,吳 興武康縣民王延祖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 斬刑,家人棄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時叔度為尚書, 議曰:設法止姦,本於情理。非一人為劫,闔門應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