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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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官軍。巡捕軍缺參將每月終呈職方司轉行各衛 所掌印官,許將本軍戶下兄弟子姪年力精壯者,赴 部告補。如本戶無人,以別戶丁多,軍餘頂補,通聽督 捕郎中勘結明實,發營當差。」

又議准:「行令提督官定擬責任,將該營四至會同鄰 境官司畫地分區,設立界牌,永為遵守。交界五里之 外,遇有盜賊生發,仍協同策應擒捕,不得坐視。」 又令巡軍拿獲盜賊,該營審取贓証真實,兵部并京 營科道覆審的確,批發該城兵馬司備錄批詞,將賊 并贓送法司問理,巡軍聽其即回地方巡邏,不必拘 留待對居民被盜,當時喊叫,官軍不與緝拿者,方許 具告,聽提督官比併把總嚴限緝拿,如過三日後告 者,不准。凡犯夜之人,聽巡軍拿送提督發落。

萬曆四年題定:匿盜者參究,兵備官一體論罰。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令各省撫按衙門,以後凡 遇盜賊竊發,不論打劫官府,搶奪商民,事情大者不 時奏聞,次則近者照舊一月一報,遠者季終一報,歲 終類報。俱要一面具奏,一面嚴督官兵上緊緝拿。如 有疏怠隱匿,聽兵部該科參究。」

又令兵備官以詰戎弭盜為職,今後但係該管地方 失事,俱要一體論罰。

萬曆六年議定:「失盜降調,照成化二十一年例具報。 違限者,以隱匿論。」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議准城外民家被盜,各該府州 縣衛所掌印巡捕官及守備、守巡等官,俱照成化二 十一年例,分別起數降調,城內各加一等。如果強盜, 于禁城殺人,方行參奏。」

又議准:盜賊行劫,有司軍衛員役登時具報,以失盜 之日為始。過三日不報者,以隱匿論。府州縣掌印官 及撫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 為限計程。違三日之外,以隱匿論。

萬曆十一年議准:「捕盜獲否,降調參法,并申報隱匿 者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議准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 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 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俸,限三個月以裡拏獲一 半以上者,姑准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個月。仍總 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免罪者,不計 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 官仍調外用

又議准: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 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 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 年以裡盡數拏獲免罪。如過限挐獲未盡,再限三個 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拏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 拏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 「官仍于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 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 用。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 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 罰治。」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 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 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 燒者,衛所掌印與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 池者律,斬。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 者,及設有守備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 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 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 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 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 照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 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 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 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 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各處民 間被賊打劫,即日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 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拏獲一 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 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 數朦朧捉拏,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 獲及拏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 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 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于本 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凡強盜打劫,各 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 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 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議擬上請,不許容 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 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 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 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