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去處,照坐落地方屬兵備 官管轄,遇重大賊情,併力逐捕。如有失事,該巡捕軍 官亦聽兵備參呈撫按衙門提究。各省直但有軍屯 者,俱照此例。
萬曆十二年題准:盜發立刻申報,獲者論功敘錄。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凡京城內外,遇有盜賊 竊發,自卯至申,責城兵馬司屬巡城御史參究。自酉 至寅,貴城巡捕營屬巡視科道參究。但遇失事之時, 立刻申報,不許遲延隱蔽。賊情重大,仍要協力捕勦, 毋以晝夜推諉。應緝盜賊,查自何官捕獲,各論功敘 錄。」
皇清
順治 年
《大清會典》:「凡兵丁為盜,順治初,題准營兵為盜」,專管
「官革職,兼轄官降三級調用,統轄官罰俸一年,該管官隱匿巧飾者革職,查明呈報者免議。」 又題准:「營兵窩隱賊盜者,專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因公他出者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貼防兵丁為盜者,被劫地方,專汛兼轄統轄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領兵貼防官革職,其貼防駐劄地方之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又,凡公務官員被劫題准:「奉差及赴任官員經過地方,被劫或被殺擄,專汛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又凡捕盜功賞題准、常人捕獲強盜、計盜數、每名賞銀二十兩
又題准:武官有能拏獲真正大盜窩主者,題請紀錄。拏獲小盜窩主者,督撫旌賞。鄰里有能出首窩主,番役有能捉獲窩主者,以所起贓私一半給賞。若窩主有能悛改前惡,擒盜出首者,免罪。
又題准:「巡捕別營」 ,在外別汛武職各官,有因緝獲一二盜賊,招出夥盜,獲至十五名者,專汛官紀錄一次;三十名者,兼轄官紀錄一次。有能查緝盜賊十五名者,專汛官加一級;三十名者,兼轄官加一級,專汛官不論俸滿即陞;五十名者,兼轄官不論俸滿即陞。其捕營番役拏獲者,各實銀五兩。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定:凡曾經為盜之人,無論犯罪。」
輕重,有能赴所在官司,或徑赴兵部,將真賊姓名及居住地方詳悉陳首者,除本身免罪外,仍將賊贓酌議給賞。如脅從多人同心歸正,首告賊渠者罪止,賊渠,來首人悉免究治,仍以賊渠贓物分賞。
又定:「竊盜贓至一百二十兩者,絞監候。」
又,凡常人捕獲強盜,議定將現獲贓銀,賞給十分之一,不得過一百兩。如無贓物,酌量官給賞銀不得過二十兩。若拒捕對敵受傷,驗看傷痕等第,照兵部定例給賞。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強盜贓物,順治六年定。凡家僕為盜、行
劫者處死,將其自置妻子財物盡入官。《係旗下人》,賞給本旗窮丁。各府下者,聽各主發落。其本主給付者,不必入官。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覆准,強盜止追正贓給主。」其有
傷人而復劫其財者,將其家產追賠。失主,餘免入官。
順治 年
《大清會典》:凡借端殺害良民,順治間題准。汛防各官,
若借擒勦賊黨,殺害無辜良民者,本官革職提問。提鎮不行申報總督及該督不行查參者,「總兵官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吏部察議。」
又題准:「專汛官借名盤詰殺戮良民,謊報殺賊為功者,革職提問,兼轄官代為報功者,革職,總兵官不行察明轉報者,降二級留任。」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地方官諱盜不報。順治十三年五月二
十一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近見各處盜賊生發、人民受害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