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往往懼罪隱匿,以致益無顧忌。「嗣後失事者,立刻申報,速圖緝捕自贖。若仍前隱諱不報,定行法外治罪。欽此。」
凡失察賊盜。順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畿輔地方、土賊充斥。拏獲者多係旗」
下之人,此皆各旗該管官督察怠玩所致。其查某都統者若干,某參領者若干,某佐領者若干,視數多寡,將該管官分別議處。如該管官及《撥什庫》隱諱不首,從重治罪。欽此。
又題准:「竊盜照律刺字,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
又凡追緝盜賊題准、鄉村旅客被賊劫殺、就近速報該管文武等官、嚴行追緝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令,「凡強盜犯罪重大,雖有祖」
父父、伯叔、兄弟陣亡之功不得援免。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巡按事宜:順治十五年,一、境內盜賊,仰
該道行府州縣,嚴督所屬捕盜官及應捕官軍人役,令晝夜用心巡察擒獲。務要盡除賊盜,無遺民患。仍將捕盜官及應捕之人職名開報。如有盜賊生發,不能勦捕,及隱匿不報者,具疏糾參。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濱海地方,禁止雙桅沙。」
船不許民間私造,違者照《通賊律》治罪。
又題准:「竊盜事件係民者,該城審結。」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山海大盜。順治十八年題准山海大盜。」
千百成群,攻陷城池者,該督撫提鎮以下,兵部題參,依律處分。
又議准:「城池失守,同城道、府、州、縣印捕官俱革職提問,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俱革職;不同城,該道官住俸督勦,知府免議。」
又議定:強盜賠償贓物,應將在外搶劫財物、所娶妻妾並自置物件盡數賠償;失主如不足者,將案內另戶強盜妻子變價賠償。其有主之強盜,不在此例。
又議定:「擒拏強盜受傷者,照律賞銀二十兩,仍驗傷痕等第,給銀調理。若鄰佑協同拏獲者,亦照拏獲強盜例給賞。其知而不行協拏者,杖八十。」
又凡城內失事,題准:「城內被盜劫傷官民,同城武職官,外委者責懲斥逐,現任者革職,專汛者降二級,提鎮將領降一級,俱戴罪,限一年緝獲。限內全獲,題明開復。獲一半以上,同城官降一級調用,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不及一半者,同城官降二級,專汛官降一級,各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全無獲者,同城官革職,專汛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凡山林有名大盜,投首來歸者免罪,其餘賊犯免死,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又凡餉鞘被劫,《題准》:「路途劫失餉鞘,護送官革職,專汛官降二級,兼轄官降一級,俱戴罪,限一年緝獲。如限內緝獲一半以上者,護送官降一級調用,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 又凡地方失事,題准:「道路村莊被盜劫財傷人者,除提鎮例不議及外,其專汛官外委者,責懲斥逐。現任者降一級,兼轄官住俸,俱戴罪。限一年內緝獲。限內全獲,題請開復。獲一半以上,專汛官罰俸九個月,兼轄官罰俸六個月。不及一半者,專汛官罰俸一」 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全不獲者,專汛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各官留任者,仍令緝拏。革職降級離任者,令接任官立案緝拏。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覆准各省湖山等處有賊嘯聚。」
劫掠者,附近提督總兵官及駐防將軍等務親率官兵即時勦滅。若止遣守備、千、把等官前往,致賊蔓延,攻陷城池,搶掠地方,傷害人民者,各照賊情輕重處分。若與大帥駐劄地方相隔窵遠,該汛副、參等官一面申報督、提鎮一面親率官兵前往勦滅。如止遣守備、千把等官,致賊蔓延,或致官兵失利,該督提鎮即行題參,亦照賊情輕重處分。
又題准:「強盜突入城內劫傷官民者,提督罰俸九個月,總督罰俸六個月。」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地方失事各官,該督撫未」
題參之先陞轉者、照《錢糧未完官》例、撤回原任緝賊、俟全獲日、題請開復。承緝官有別案降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