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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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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養子雖為罪,而兄弟不預。然父兄為罪,養子不知謀』」,

易地均情,豈獨從戮乎?理固不然。臣以為依據《律文》, 追戮于所生,則從坐于所養明矣。又律惟言父不從 子,稱子不從父,當是優尊厲卑之義。臣禧等以為律 雖不正,見互文起制于乞也,舉父之罪于養也,見子 坐,是為互起,互起兩明,無罪必矣。若以嫡繼養與生 同,則父子宜均,祇明不坐。且繼養之「注云:『若有別制, 不同此律』。又《令文》云:『諸有封爵,若無親子及其身卒, 雖有養繼,國除不襲』。是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預坐。 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伏度律旨,必不然也。 臣沖以為指例條尋,罪在無疑,準令語情,頗亦同式。」 詔曰:「僕射之議,據律明矣。太尉等論,于曲矯也。養所 以從戮者,緣其已免」所生,故不得復甄于所養。此獨 何福,長處吞舟于國。所以不襲者,重列爵,特立制,因 天之所絕,推而除之耳,豈復報對刑賞?于斯則應死, 可特原之。

《韓麒麟傳》:「麒麟子顯宗,字茂親。太和初,除著作佐郎, 兼中書侍郎。既定遷都,顯宗上言曰:夫帝皇所以居 尊以御下者,威也;兆庶所以徙惡以從善者,法也。是 以有國有家,必以刑法為治,生民之命,于是而在。有 罪必罰,罰必當辜,則雖箠撻之刑而人莫敢犯也。有 制不行,人得僥倖,則雖參夷之誅不足以肅。自太和」 以來,多坐盜棄市,而遠近肅清。由此言之,止姦在于 防檢,不在嚴刑也。今州郡牧守,邀當時之名,行一切 之法,臺閣百官,亦咸以深酷為無私,以仁恕為容盜, 迭相敦厲,遂成風俗。陛下居九重之內,視人如赤子; 百司分萬務之要,遇下如仇讎。是則堯、舜止一人,而 桀、紂以千百。和氣不至,蓋由于此。《書》曰:「與其殺不辜, 寧失不經。」實宜敕示百寮,以惠元元之命。

《刑罰志》:世宗延昌二年秋,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 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賢同元 愉逆,除名為民。會赦之後,被旨勿論。尚書邢巒奏:「案 季賢既受逆官,為其傳檄,規扇幽、瀛,遘茲禍亂,據律 準犯,罪當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賴蒙大宥,身命 獲全,除名還民,于其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庶相及」, 體既相及,事同一科,豈有赦前皆從流斬之罪,赦後 獨除反者之身?又緣坐之罪,不得以職除流。且貨賕 小愆,寇盜微戾,贓狀露驗者,會赦猶除其名,何有罪 極裂冠,釁均毀冕,父子齊刑,兄弟共罰。赦前同斬從 流,赦後有復官之理。依律則罪合孥戮,準赦則例皆 除名。古人議無將之罪者,毀其室,洿「其宮,絕其蹤,滅 其類。其宅猶棄,而況人乎!請依律處,除名為民。」詔曰: 「死者既在赦前,又員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聽復 仕。」

延昌三年,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 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人張回為婢。回轉賣于 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 賣人為奴婢者,死。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依律處 絞刑。」詔曰:「《律》稱和賣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今羊皮 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誠,于律俱乖,而」 兩各非詐。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回,轉賣之日, 應有遲疑,而賣者既以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 以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尊卑不同,故罪有異。買者知 良,故買又于彼無親,若買同賣者,即理不可。何者?賣 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此亦非掠,從其真買,暨于 致罪,刑死大殊。明知買者之坐,自應一例,不得全如 《鈞議》云:「買者之罪,不過賣者之咎也。」且買者于彼,無 天性支屬之義,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別條,知人 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依此律文,知人掠良, 從其宜買,罪止于流。然其親屬相賣,坐殊凡掠,至于 買者,亦宜不等。若處同流坐,於法為深。準律斟降,合 刑五歲。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 之由緒。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洞,罔知所 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沈賤隸,無復良期。案其罪 狀,與掠無異。且法嚴而奸易息,政寬而民多犯,水火 之喻,先典明文。今謂買人親屬而復決賣,不告前人 良狀由緒,處同掠罪。」太保高陽王雍議曰:「州處張回, 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 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 當。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何以言之? 群盜、彊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明此自 無正條,引類以結罪。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 謂罪人斯得。《案賊律》云:「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 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 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詳沈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 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 人賣買無唱和差等,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 準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彊盜之一科。縱令謀 殺之與彊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 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此明禁暴掠之原, 遏奸盜之本,非謂市之于親尊之手,而同之于盜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