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目錄
牢獄部彙考一
夏〈帝芬一則〉
周〈成王一則〉
漢〈高祖一則〉
後漢〈和帝永元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太康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二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開泰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真宗大中祥符三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
一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二則 大觀二則 政和一則 高宗紹興三則 孝宗淳熙
二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理宗紹定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三則 章宗泰和一則〉
元〈成宗大德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成祖永樂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皇清〈順治七則 康熙十七則〉
牢獄部彙考二
詩經〈小雅小宛〉
禮記〈月令〉
漢書〈地理志〉
釋名〈釋宮室〉
獨斷〈獄之別名〉
天牢星圖考
天理星圖考
貫索星圖考
文獻通考〈西漢獄名〉
玉海〈詔令〉
祥刑典第一百二十九卷
牢獄部彙考一
夏
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按:《竹書紀年》云云。
周
成王設圜土之制
按《周禮·地官》:「比長五家,下士一人,各掌其比之治,五 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衺,則相及,徙於國中及郊,則 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 節,則唯圜土內之。」
〈訂義〉劉迎曰:「居鄉無授,出鄉無節,此無根著之人,故以圜土內之。」 鄭康成曰:「獄必圜者,規主仁,以仁求其情。」 史氏曰:「無授無節,非有過,則必其無土著者,彼之得之,寧不呵問?內之圜土者,既防其奸偽,又冀其回心而止於無過,此先王之仁政也。」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掌萬民之衺惡過 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衺惡者,三 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其有 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
〈訂義〉鄭康成曰:「圜土,獄城。」 鄭鍔曰:「過失雖非,故為原其過誤,讓之可也。安有至三皆誤耶?故亦三讓而罰不悛。晝則任以事,夜則歸以圜土,視為囚徒也。」 黃氏曰:「司救圜土,與司寇圜土,輕重不同。司寇圜土,鄉官斷獄,麗罪為當殺,司刺訊於臣民,以為過失而宥之者也。此非司救讓罰之所得行,於其初發,有司直執而治」之,卒乃寘之圜土。《司救》圜土,即鄭所謂「酗醟好訟,抽拔兵器,誤傷害人,雖有罪,本其為無意」者也。是故讓罰行焉,不改而納之圜土。此其輕重之等不同,《司救》圜土先嘉石,《司寇》嘉石先圜土。
《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 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訂義〉鄭康成曰:「圜土,獄城也。」 又曰:「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 鄭鍔曰:「天之體圜,而大德曰生,獄城必圜,主於仁而已。民為不善,有致死之道,聖人之心常欲生之。」 又曰:「民不能自強於為善者,謂之罷民夜納之圜土,而晝則施以職事。何以謂之教?蓋民有過失者,其害人之罪雖非故為,然其」罪已著。夜寘於圜土以囚之,晝施職事以役之,明書其所犯之罪於大方版,加諸背而恥之,使之猶有人之心焉,則變惡為善,殆不旋踵,是乃以不教教之也。 王昭禹曰:「以兩儀言之,則乾為圜;以五則言之,則規為圜。」 劉執中曰:「罷謂不服教而困於禮義之民」,言其拂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