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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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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七月庚子,詔曰:「『《春秋》 於春,每月書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 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 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 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南齊

高帝建元二年制病囚診治之法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王僧虔傳》,「建元二年, 僧虔改授左光祿大夫。郡縣獄相承,有上湯殺囚,僧 虔上疏言之曰:『湯本以救疾,而實行冤暴,或以肆忿。 若罪必入重,自有正刑。若去惡宜疾,則應先啟。豈有 死生大命,而潛制下邑?愚謂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 職司與醫對共診驗,遠縣家人省視,然後處理。可使 死者不恨,生者無怨』。」上納其言。

武帝天監元年定頌繫令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八月,詔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侍中王瑩等參議斷定耐 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繫 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 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 檻徵者,並頌繫之。」

北魏

孝文帝太和五年五月庚申敕天下勿使有留獄久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二十年。詔條奏京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十年七月丁亥,詔曰:『法 為治要,民命尤重,在京之囚,悉命條奏,朕將親案,以 時議決』。」

北齊

文宣帝天保 年置供御囚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自天 保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 任情喜怒。為大鑊、長鋸、剉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 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噉,以逞其意。時僕射楊 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衛之中。帝欲殺 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 死。帝嘗幸金鳳臺,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 之飛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視以為歡笑。時有司 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犓杖,夾指壓踝,又立 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苦,皆致 誣伏。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頌繫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 等奏上《齊律》十二篇,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 犯刑已下,侏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繫之。」

太宗貞觀五年定五日一慮囚歲以正月遣使巡閱獄囚刑具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貞觀五年, 元齡等議: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 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 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歲以正月遣使巡 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法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 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訊,三 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高宗永徽元年帝以繫囚數少怡然形於顏色

按《唐書》及《舊唐書高宗本紀》俱不載。 按《舊唐書刑 法志》: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 唐臨在獄繫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 死。」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顏色。

太祖開寶二年恤繫囚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寶二年五月。 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 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洒掃獄戶。洗滌杻械。貧 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即時決遣。毋 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 徒。專事欽恤。凡御史大理官屬。尢嚴選擇。嘗謂侍御 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 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壬戌令諸州長吏五日一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太平興國六年 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姦,逮捕 證佐滋蔓,踰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 情得者即決之。」

太平興國七年五月戊申,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