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錄
囚繫部彙考一
漢〈景帝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光武建武三則 章帝元和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神
宗熙寧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 則 理宗嘉熙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遼〈道宗咸雍二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
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二則〉
囚繫部彙考二
易經〈坎〉
書經〈康誥〉
禮記〈月令〉
囚繫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順天時之令〉
囚繫部藝文一
慮囚制 唐中宗
失囚判 白居易
乞斷向綬 宋包拯
縱囚論 歐陽修
啟諸南明侍郎 明徐渭
又 前人
囚繫部藝文二〈詩〉
拘幽操
幽歌〈并序〉 漢趙幽王友
幽憤詩〈并序〉 魏嵇康
婺州被囚 隋虞綽
慚問囚 唐元稹
獄多重囚 宋楊億
訊囚 唐庚
獄中紅苔 明楊繼盛
囚繫部紀事
囚繫部雜錄
囚繫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囚繫部彙考一
漢
景帝後三年詔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師朱儒皆頌繫
按《漢書景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景帝後三年詔 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 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 儒當鞫繫者頌繫之。」
〈注〉如淳曰:「師樂,師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師古曰:「《頌》讀曰容容,寬容之不桎梏。」
宣帝地節四年令郡國歲上繫囚掠笞瘐死者課其殿最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 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今繫者 或以掠笞,若飢寒病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 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 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平帝元始四年詔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歲以下非詔所捕毋得繫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四年正月詔曰:『蓋夫婦正則 父子親,人倫定矣。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 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 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搆怨 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 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後漢
光武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詔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以捕皆不得繫
建武五年五月丙子旱詔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 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
建武七年正月丙申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 犯殊死皆一切勿案。
按:以上俱《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