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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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後世用竹為刑具始此,蓋虞時所用以為扑者,夏楚也。景帝於即位之初即減笞法,然其數猶多,或笞未畢而人已死矣,至是又下詔減三百為二百、二百為一百,因是定《箠令》而用二臣之請,更笞背為笞臀,自是笞者得全。嗚呼,自廢肉刑之後,易刀鋸以竹箠,所以全人之身也,景帝定為令,凡笞所用之質、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處,皆詳悉具著,以示天下後世,以此為防。後世猶有巧為之具,倍為之度,用所不可用之人,施所不當施之處,其慘固有甚於肉刑者。此在仁聖之朝所當禁革,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

章帝元和元年,詔曰:「《律》云,『掠』。」問也者,唯得榜。擊也《笞,立》立謂 立而考訊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以來,掠考 多酷,鉆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毒痡,怵然動心。《書》云 「鞭作官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

臣按:章帝居安富尊榮之地而慮念及於狴犴之苦,且云「念其毒痡,怵然動心」 ,仁人之言也。

唐制,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凡杖皆 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常行 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 頭一分有半。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 之;輕罪及十歲以下、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皆頌繫 以待斷。

宋太祖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 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 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 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 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 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 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 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長三尺五寸,大 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 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臣按:唐、虞三代以來俱用肉刑,至漢文帝始廢肉刑用笞,其原蓋權輿虞刑之鞭扑也,除死罪外,自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然未為笞令,所箠之具無常物,所箠之處無定在。景帝定《箠令》,箠之制始用竹,受箠之處專在臀。魏、晉南北朝,其君臣仁暴不同,其俗尚厚薄不一,其所用刑各有不同,隋文帝始定為今之五刑。凡前代考訊之具,若大棒、束杖、車輻鞋底之類,盡除不用。唐宋因之,制為刑具,各有等第。本朝於《大明律》卷首作為「橫圖」 ,以紀獄具。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以上皆以荊為之,長俱三尺五寸。枷以乾木為之,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觔,徒流杖以下有差。杻長一尺六寸,厚一寸;鐵索長一丈,鐐重二觔。凡為笞杖,皆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較勘如式,然後用之,不許用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其大小厚薄,視《唐》略等,比宋則尤為輕焉。祖宗好生之仁,雖為惡之罪人,惟恐或有所傷,而為之薄刑也如此。是以仁「恩厚德,浹於民心,百年於茲。近年以來,乃有等酷虐之吏恣為刑具,如夾棍、腦箍、烙鐵之類,名數不一,非獨有以違祖宗之法,實有以傷天地之和。伏乞聖明申明舊制,凡內外有因襲承用者,悉令棄毀。然禁之必自內始,敢有仍前故用,即以所製者加之。庶使太祖皇帝慎罰之意、恤刑之仁,所以著於律文者,萬世之下,恆如一日,所以恢皇仁於九有,綿國祚於萬年者,端在於斯。」 《刑具部藝文》

《酷刑論》
宋·胡寅

「自古酷刑,未有甚于武后之時,其技與其具,皆非人 理」,蓋出于佛氏所說地獄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 人,使之信也。然其說自南北朝瀾漫至唐,未有用以 治獄者,何獨言武后之時效之也?佛之言在冊,知之 者少,形于繪畫,則人人得見,而慘刻之吏,智巧由是 滋矣。閻立本圖《地獄變相》,至今尚有之,況當時群僧 得志,繪事偶像之盛,從可知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 利溥。佛本以善言之,謂治鬼罪于幽陰間耳。不虞其 弊,使人真受此苦也。吁!亦不仁之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