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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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飲,多至十碗,是名「醉鬼。」削木埋地,相去二尺,高三 尺,令女立上,又以一木拄其腰,兩手各持重物,不得 失墜,名曰「懸心之刑。」凡此類者甚多,帝常賞賜金帛, 比他妃有加,麒麟、鸞鳳、白兔、靈芝、雙角五爪龍、萬壽、 福壽、字頳黃等段,以巨萬數。 《聖君初政記》:國初重辟,凌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 床,沃以沸湯,以鐵帚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脊縣 之。有稱竿,縛置竿杪彼末,縣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 上,以鉤入穀道,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有剝 皮、剝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以懲。有數重者,有 挑膝蓋,有錫蛇游等。凡以上《大憝》之辟也,迨作《祖訓》, 即嚴其禁。至哉,聖心之仁矣!

刑具部雜錄

《大明律》、慎刑說:用刑衙門刑具載在律條,其數有六: 笞、杖訊、枷、杻、鐐。無論笞杖,即訊亦號為極重矣。大頭 止徑四分五釐,其用止於重罪不服,其法止於臀腿 分受。至於笞杖,止加於臀而已,不及腿也。近日各衙 門用重大竹篦,不去稜節,聽從惡卒任責腿彎,多者 三五十,或內潰割肉,或筋傷殘廢。此惟法司懲創極 惡大奸,百一用之,郡邑職在牧民,常刑當如是耶?但 《竹篦》通行已久,不能遽革以肆奸頑,亦當分為輕重 三等,每板臀腿分受十板以上兩腿分受何處非肌 膚,何肌膚不痛楚,而必欲殘民以逞哉?如不係極惡 大奸,萬民所恨,而仍前概用重大,及數多加力,又叢 於一處,擅及於腿彎者,無問曾否傷人,定以酷刑參 罷。

枷有三等:死罪重不過二十五觔,徒、流二十觔,杖十 五觔。夫枷非令負重,止書罪名於上,號令示眾而已, 故曰「枷號。」至於一百觔、一百二十觔大枷,於例雖有 用亦不常。今後各府、州、縣,百觔重枷,不得輕用。應枷 號者,照律置為三等。仍俱日枷夜放。不許一概輒用 大枷,晝夜不放。違者,以違制論。因而致死者,以酷刑 參處。

人身之用,手居其九。若懼有疏虞,大鐐嚴鎖,牢絆兩 足可矣。至於木杻,惟死罪男子始用,充軍以下,例不 械其兩手,念人情之便也。婦人雖死罪不杻,謂飲食 便溺不可托之他人,重男女之別也。以後各有司衙 門,非犯死罪男子,不得一概用杻,以傷朝廷體悉人 情至意。

「夾棍、扛子、腦箍、拶指、攢板,原非應有刑具。近日問官, 有心不精細、性不耐煩者,盜不分強竊,人命不分真 偽,一入衙門,只靠夾拶,酷烈之狀,不可盡述。」以後眾 證明白,事情端的,而展轉不肯招承者,間用此等刑 具,夾不得過一次,扛不得過三十拶,指不得對兩頭 夾,拶不得過二時,腦箍定不許用。如違,不分有無傷 人,定以「酷刑署考,情重者參究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