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法官近侍,遞錄囚徒,如有枉滯,以時奏聞。」

武帝永定元年冬十月戊寅輿駕幸華林園親覽詞訟

永定二年三月乙卯幸後堂聽訟。

永定三年正月戊申詔臨川王蒨省揚徐二州辭訟 六月癸卯臨訊獄訟。

按:以上俱《陳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八月癸未臨景陽殿聽訟

按:《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後主禎明二年詔克日於大政殿訊獄

按《陳書後主本紀》,「禎明二年十一月丁卯,詔曰:夫議 獄緩刑,皇王之所垂範;勝殘去殺,仁人之所用心。自 畫冠既息,刻吏斯起,法令滋章,手足無措。朕君臨區 宇,屬當澆末,輕重之典,在政未康;小大之情,興言多 愧。眷茲狴犴,有軫哀矜。可克日於大政殿訊獄。」 按《隋書刑法志》:「後主即位,信任讒邪,群下縱恣,鬻獄 成市。」賞罰之命,不出於外。後主號令不一,性情猜忍, 疾忌威行,左右有忤意者,動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 於滅。

北魏

宣帝 年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

按:《魏書宣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魏初,刑禁疏簡, 宣帝南遷,復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 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 遣。」

道武帝天興四年二月丁酉分命使者循行州郡察詞訟糾劾不法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明元帝永興元年詔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

永興三年十二月甲午。詔南平公長孫嵩、任城公嵇 拔、白馬侯崔元伯等、坐朝堂錄決囚徒。務在平當。 按以上俱《魏書明元帝本紀》云云。

太武帝神麚四年定律令獄成呈帝親臨問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神麚四年十月戊寅,詔司徒崔 浩改定律令。」按《刑罰志》:「神麚中,詔司徒崔浩定律 令,論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 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 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

太平真君六年三月廣申詔諸有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文成帝太安元年詔遣官巡行州郡觀察風俗其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斷察不平聽詣公車上訴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詔曰:夫為 治者因宜以設官,舉賢以任職,故上下和平,民無怨 謗。若官非其人,姦邪在位,則政教陵遲,至於凋薄。思 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 州郡,觀察風俗,其有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 者檢治。若信清能,眾所稱美,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 者受財,斷察不平,聽詣公車上訴。

獻文帝皇興 年於獄案必令覆鞫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顯祖末年,尢 重刑罰,言及常用惻愴。每於獄案,必令覆鞫。諸有囚 繫,或積年不斷,群臣頗以為言。帝曰:「獄滯雖非治體, 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 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由是囚繫雖 淹滯,而刑罰多得其所。

孝文帝太和四年閏七月丁亥幸虎圈親錄囚徒輕者皆免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八年,帝於庶獄率從降恕。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太和八年,帝 哀矜庶獄,至於奏讞,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 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十州鎮亦簡。」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議改律令於東明觀折疑獄 七月乙酉車駕巡省京邑聽訟而還。

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詔群臣於皇信堂更定律條 流徒限制帝親臨決之。

太和二十年。「二月辛丑。帝幸華林。聽訟於都亭。庚戌。 幸華林。聽訟於都亭。八月壬辰朔。幸華林園。親錄囚 徒。咸降本罪二等決遣之。丁巳。幸華林園聽訟」 按以上俱《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宣武帝景明二年詔令諸州親決庶獄勿或淹滯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三月辛亥,詔曰:「諸州 刺史,不親民事,緩於督察,郡縣稽逋,旬月之間,纔一 覽決,淹獄久訟,動延時序,百姓怨嗟,方成困敝。尚書 可明條制,申下四方,令日親庶事,嚴勒守宰,不得因 循,寬怠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