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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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華林園聽訟。六月壬寅。又於華林園聽訟。八月壬 辰。又於華林園聽訟。十月癸卯。於延賢堂聽訟 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三年五月丙午車駕臨延賢堂聽訟六月丙寅車駕又於延賢堂聽訟丙子又聽訟

元嘉五年十月甲辰車駕於延賢堂聽訟。

元嘉八年三月甲申車駕於延賢堂聽訟。

按:以上俱《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三十年十月癸未車駕於閱武堂聽訟。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孝武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孝建三年六月上於華林園聽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元年五月八月上並聽訟十月詔有未聞朝聽者申奏親覽十二月上聽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元年五月。上於華林園聽 訟。八月於華林園聽訟。十月詔:「自今有懷誠抱志。擁 鬱衡閭。失理負謗。未聞朝聽者。皆聽躬自申奏。小大 以聞。朕聽政之日。親對覽焉。」十二月於華林園聽訟。 大明二年三月丁卯。上於華林園聽訟。九月癸卯。於 華林園聽訟。閏十二月庚申。上於華林園聽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三年四月聽訟九月詔囚至辭具即以奏聞當 悉詳斷十二月聽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三年四月癸卯,上於華林 園聽訟。九月己巳,詔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難,巧法 深文,在季彌甚。廷尉遠邇疑讞,平決攸歸,而一蹈幽 圄,動逾時歲。自今囚至辭具,並即以聞,朕當悉詳斷, 庶無留獄。若繁文滯劾,證逮遐廣,必須親察,以盡情 狀。」自後依舊聽訟。十二月戊午,上於華林園聽訟。 大明四年五月庚辰。上於華林園聽訟。九月甲申。上 於華林園聽訟。十二月乙未。上於華林園聽訟。 大明五年五月丙辰。幸閱武堂聽訟。十一月壬辰。「詔 遣尚書與守宰平治庶獄。其有疑滯。具以狀聞。」 按以上俱《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七年帝巡行所在聽訟訊獄囚。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八月乙丑,車駕幸建 康,秣陵縣訊獄囚。九月乙未,車駕幸廷尉訊獄囚。十 月戊申,車駕巡南豫州,詔獄繫刑罪,並親聽訟。其士 庶怨鬱危滯,受抑吏司,或隱約潔立,負擯州里,皆聽 進朕前,面自陳訴。癸丑,幸江寧縣訊獄囚。十一月乙 酉,於行所訊溧陽永世、丹陽縣囚。」

明帝泰始五年三月丙寅車駕幸中堂聽訟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泰始六年十月己酉車駕幸東堂聽訟。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後廢帝元徽三年四月丙戌車駕幸中堂聽訟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云云。

南齊

高帝建元二年十二月乙巳車駕幸中堂聽訟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云云。

建元四年六月戊戌詔曰:「水潦為患星緯乖序京都 囚繫可剋日訊決諸遠獄委刺史以時察判。」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按《武帝本紀》云云。

武帝永明二年四月甲辰詔揚南徐南兗徐兗五州統內諸獄并豫江三州府州見囚江州尋陽新蔡兩郡繫獄並部送還臺須候克日斷枉直緣江遠郡及

諸州委刺史詳察訊。六月癸卯,車駕幸中堂聽訟。 永明三年七月辛丑,詔丹陽所領及餘二百里內見 囚,同集京師。自此以外,委州郡決斷。八月乙未,車駕 幸中堂聽訟。

「永明六年正月壬午,詔二百里內獄同集京師,克日 聽覽。自此以外,委州郡訊察。三署徒隸詳所原釋。」 按以上俱《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明帝建武二年夏四月己亥朔三百里內獄訟同集京師克日聽覽此以外委州郡訊察三署徒隸原遣有差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云云。

武帝天監二年詔敕諸州斷獄月一臨訊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二年正月詔曰:「三訊五聽,著 自聖典,哀矜折獄,義重前誥。蓋所以明慎用刑,深戒 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茲。朕自藩部,常躬訊錄,求理 得情,洪細必盡。末運弛綱,斯政又闕,牢犴沈壅,申訴 靡從。朕屬當期運,君臨兆億,雖復齋居宣室,留心聽 斷,而九牧遐荒,無因臨覽,深懼懷冤就鞫,匪惟一方。 可申敕諸州,月一臨訊,博詢擇善,務在確實。」

天監五年。詔遣法官近侍遞錄囚徒。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五年夏四月甲寅,詔曰:「朕昧 旦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聽,寢興載懷。故陳肺石於 都街,增官司於詔獄,殷懃親覽,小大以情,而明慎未 洽,囹圄尚擁,永言納隍,在予興愧。凡犴獄之所,可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