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惠帝之世,政出

群下,每有疑獄,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時劉 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曰:「自近世以來,法漸多門,令 甚不一。臣今備掌刑斷,職思其憂,謹具啟聞。臣竊伏 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 故法不得全。何則?失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 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 刑書徵文,徵文必有乖於情聽之斷,而上安於曲當。 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是法多門,令不一,則 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姦偽者因法之多門,以售 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以檢下。於是 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於法。古人有言:「人主詳,其 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 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猒情,苟入於文,則佷而行之, 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違情,不猒聽之斷輕重, 雖不允人心,經於凡覽,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行 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平文;理有窮塞, 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 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 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自 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 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姦, 可以言政。人主軌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 局,則法一矣。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看人設 教,制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當務之謂也。」然則看 人隨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 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內,復 稱隨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 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 之。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 入,以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 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 不信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謂平 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 辟。夏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君齊聖,然咸棄曲當 之妙鑒,而任徵文之直準,非聖有殊,所遇異也。今論 時敦弊,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託於 議事以制。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然天下至 大,事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謂宜立格 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於成制之外, 以差輕重,則「法恆全;事無正據,名例不及,大臣論當 以釋不滯,則事無閡。」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 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 職之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絕,似是而非 之奏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主者小吏,處事無常。何 則?無情則法徒克,有情則撓法。積克似無私,然乃所 以得其私。又恆所岨以衛其身,斷當恆克,世謂「盡公 時一曲法」,迺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斷,而 責守文如令之奏,然後得為有檢,此又平法之一端 也。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合聽,可適耳目,誠有 臨時當意之快,勝於徵文不允人心也。然起為經制, 終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 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諳事識體者,善權輕 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曲當之近適,以全簡 直之大準。不牽於凡聽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 臨其事,恆御此心以決斷。」此又法之大概也。又律法 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 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常奉用律令,至於法 律之內,所見不同,迺得為異議也。今限法曹郎、令史 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 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詔下其事。侍 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以訓世,而法以整俗, 理化之本,事實由之。若斷不斷,常隨輕重意,則王憲 不一,人無所錯矣。故觀人設教,在上之舉;守文直法, 臣吏之節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異議,周懸象魏 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令法 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 久之制。」於是門下屬三公曰:「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 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 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無 法也。」按《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以下, 應復出去駁按,隨事以聞也。

元帝太興元年十一月新作聽訟觀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太興四年四月辛亥帝親覽庶獄。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武帝永初元年十二月辛巳車駕臨延賢堂聽訟

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永初二年。四月戊申。車駕於華林園聽訟。五月甲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