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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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五卷目錄

 聽斷部彙考一

  周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漢高祖一則 文帝二則 景帝二則 武帝一則 元朔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平帝

  元始三則

  後漢世祖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一則 和帝永元二則

   安帝永初一則 質帝本初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太和一則 青龍一則

  晉武帝泰始三則 太康一則 惠帝元康一則 元帝太興二則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四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大明六則 明帝泰始二則

  後廢帝元徽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二則 武帝永明三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二則

  陳武帝永定三則 文帝天嘉一則 後主禎明一則

  北魏宣帝一則 道武帝天興一則 明元帝永興二則 太武帝神麚一則 太平真

  君一則 文成帝大安一則 獻文帝皇興一則 孝文帝太和五則 宣武帝景明二則

  永平一則 孝明帝神龜一則 出帝永熙一則 孝靜帝天平一則 元象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明帝武成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隋高祖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五卷

聽斷部彙考一

成王作周官天官贊王聽治掌六敘聽其情地官掌萬民政教聽其治訟春官掌敘事以詔聽治夏官聽馬訟秋官掌萬民獄訟而聽斷之以施刑罰

按《周禮天官太宰》:「王眡治朝,則贊聽治。」眡四方之聽。 朝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治朝在路門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視之則助王平斷。」

《小宰》「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

訂義鄭康成曰:「敘,秩次也。」

六曰「以敘聽其情。」

訂義鄭康成曰:「情,爭訟之辭也。」 王昭禹曰:「不曰聽其訟而曰聽其情,聽訟者,在於得其情故也。」

《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 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訂義鄭康成曰:「不服教,不厭服於十二教,貪冒者也。」有地治者,謂鄉州及治都鄙者也。附,麗也。士司寇士師之屬。 史氏曰:「教而不服則有爭,爭而不已則有言於公,故曰訟;訟而不已則置之狴犴圜扉,以折其憤很之氣,須其自怨自艾,以服吾之教,故曰獄。」 又曰:「《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謹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此非大司徒不能也』。」及夫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然後告王而制刑,則歸之士者,豈得已哉! 賈氏曰:「將斷割之時,恐其不審,故與治民之官共聽而斷之。」 黃氏曰:「司徒教官,而預」聽訟之事,未歸於士,猶冀其可教也。 項氏曰:「司徒聽斷,止於不服教而有爭訟者爾。前所謂孝友、睦婣、任恤之類,凡與於教者是也。不與於教而麗於刑者,司徒所不當治,皆歸於士,宜也。」

《小司徒》:「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 施其賞罰。」

訂義《易》氏曰:「用眾庶者,正之以政,導之以教,則無殃民之失;飭之以戒,止之以禁,則無視成之暴。如是不服而有辭訟,則為之聽其辭訟。用命者有功,而不用命者有過,又為之施其賞罰焉。」 鄭鍔曰:「平居無事,族師掌其戒令、政事,黨正掌其政令教治,州長掌其教治政令之法,鄉大夫掌其政教、禁令,鄉師掌其教與其戒令糾禁」,非不素明而熟曉矣。及起眾庶而用之,小司徒又掌其政教與其戒禁,何耶?能以政教訓治之者,未必能制馭之;能以戒禁制馭之者,未必能訓治之。惟位尊爵高者,合政教與戒禁而兼掌之,則民服而且畏之矣。

凡民訟,以《地比》正之。

訂義賈氏曰:「民有爭訟,是非難辨,故以地之比鄰,知其是非者共正斷之。」

《地訟》,以圖正之。

訂義鄭氏曰:「地訟,爭疆界者。」 史氏曰:「圖者,道里、疆界之形。」 賈氏曰:「凡量地以制邑,初封之時,即有地圖在官府,於後民有訟者,則以本圖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