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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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訂義王昭禹曰:「鄉師,教官之長也,所以教其屬,故謂之師。《易氏》曰:『鄉師,下大夫四人』,則二人共主三鄉,故曰『各掌其所治鄉之教』。鄭康成曰:『聽謂平察之』。」劉執中曰:「『六鄉大夫既專其鄉之治矣,此又聽其治者大事,非鄉大夫之可斷者。鄉師受而聽其治,大司徒審而聽其斷』。 賈氏曰:『自鄉大夫以下至伍長,各自聽斷其民』」,今鄉師又聽其治者,恐鄉官有濫失。

以「《國比》之灋,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 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糾 禁,聽其獄訟。」

訂義鄭鍔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數,謂之比法。鄉師用法則謂之國比之法』,言其法乃國之法,而非鄉師之所制也。 易氏曰:『稽其夫家眾寡,謂其可任者,辨其老幼、貴賤、廢疾』,謂其可施舍者。牛以力而載,馬以力而駕,不能無老壯、強弱之異,亦有可任、可施舍者,鄉師皆從而辨之,先之以戒令,次之以糾禁,終」之以「聽獄訟」,是固聽其治而非所以為教,然逆折其萌于未爭未有過之始,乃所以為治鄉之教也。

凡四時之田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 旗物。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 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訂義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鄭鍔曰:「及當田之日,用司徒大旗以致民于司徒,既至,則列而陳之。慮其鄉邑難辨,則用旗物以別之。慮其犯命不率,則治其政令刑禁以防之。慮其車徒或亂,則巡其前後之屯以視之。有敢犯命者,必又戮以戒懼之。及己田得禽,或爭所獲,則為之斷其」是非曲直。始焉戒之有素,使民無倉卒失事之罪;終焉治之有法,使民無紛紜爭鬥之禍。其法如此,非惟民熟於坐作進退之節,而有事於軍,為司馬者亦無失律之愆矣。

《媒氏》:「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其附於刑者, 歸之於士。」

訂義鄭鍔曰:「男女陰訟,言不可道也,豈可宣露于人哉?勝國之社,國亡則社存,奄其上,棧其下,不受霜露之氣,陰閉無所通,陰訟聽於此,隱而不露。

《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 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師涖焉而聽大治大訟。 胥師、賈師涖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訂義鄭鍔曰:「先儒之說,謂市在一院之內則宜有門,市者以時入門,市胥執鞭度以守之,市之群吏上旌以令之,市師是時入于思次,胥師、賈師入於介次,有訟則聽之,所謂平旦側肩而入者,敢冒法慢吏而罔市利哉?鞭度者,無刃之殳,繫鞘于上則為鞭,因其長刻尺寸則為度。爭門者則執鞭以威之,爭長短者則執度」以齊之,物一而用二,又因以禁戢焉。群吏則自胥師以下,各平其列肆,使有分界而不爭。展省其貨之成否,使中度而不罔利。肆定物成,乃奠價之高下,而揭析羽之旌于思次以令市,使人望而知其當市也。利之所在,皆有貪得之心。上旌之次,其名曰「思」,使之見利而思義耳。市師涖此,所以聽大治「大訟」,則亦宜先致思歟。若夫胥師、賈師雖市小吏,而小治小訟,亦于《介》次而聽之。市師聽治訟之大,胥師、賈師聽其小,豈非「大事從其長,小事則專達」歟?

《質人》:「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國期,期內聽,期外不聽。」

訂義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郊,遠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

胥師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聽其《小治》《小 訟》而斷之。

訂義王昭禹曰:「詐謂人詐,偽謂物偽,詐以飾行,偽以儥慝,小治小訟,胥師各即其次斷之,大者則之《市師》,所以省煩擾、去留滯。」

《遂師》,「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而任之,以徵財征,以作 役事,則聽其治訟。」

訂義《易》氏曰:「取其財謂之財征,用其力謂之役事,二者周知其數而任之,故征不病民財,役不傷民力,征不均則有治,治不服則有訟,遂師聽之。」

《遂大夫》,掌其政令、戒禁,聽其治訟。

訂義賈氏曰:「遂,大夫各主一遂。」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 其治訟。」

訂義項氏曰:「頒田里」,謂一廛百畝之類。 賈氏曰:「分職事者,即九職之功事也。」

《春官》:內史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

訂義鄭康成曰:「敘,六敘也。《六敘》六曰:以敘聽其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