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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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氏曰:「龍之于舜,仲山甫之于宣王,蓋其職也。」

《夏官》:「馬質」,若有馬訟,則聽之。

訂義《易》氏曰:「聽馬訟,則養馬、市馬之政,皆得其平。」

《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

訂義鄭康成曰:「造,至也;使訟者兩至。」 又曰:「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則百個與?」《詩》曰:「『其直如矢』。必入矢者,取其直也。」 王氏曰:「兩造聽之而無所偏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禁矣。」 鄭鍔曰:「訟以直為主,入矢所以自明其直也。不入矢,是自服不直矣。入矢而辭屈,又因而沒入于官以罰之,如是可以致民于無訟。」 項氏曰:「訟謂以貨」財相告,必使兩人皆至于公庭。 《易》氏曰:「禁則止其刑于未然。」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

訂義鄭康成曰:「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 鄭鍔曰:「以罪相證,必兩者皆有契券,然後可用。一有而一無,則無以斷其獄矣。無兩劑則不聽,是乃所以禁之。《書》曰:『無簡不聽,惟有簡書,然後聽也』。」 又曰:「罰其矢以為武備,罰其金以足國用,既以止獄訟,又以利乎國。」 又曰:「獄以堅為主,金之為物至堅,入金所以明其堅不入金,是自服其獄之不堅矣。入而不堅,又從沒入於官以罰之。如是可致民於無獄。」 王昭禹曰:「《方》言於公者,訟也;因而守之者,獄也。蓋爭而不已必訟,訟而不已必獄。」 劉迎曰:「鈞金三十斤,銅也。金百鍰,三百鍰則罰於赦刑之後,鈞金三十斤蓋入於未聽之前,若今先立罪賞以信其辭,使不敢輕犯,所謂」禁民獄也。 王氏曰:「必三日而後聽者,重致民于獄。」 又曰:「以兩劑聽之,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黃氏曰:「兩造禁訟,兩劑禁獄,其廉恥之素行乎?故入束矢鈞金而後聽之,欲其自悔也。小曰訟,大曰獄。」鄭謂「以貨財相告為訟」,非也。貨財固亦有獄。《士師職》曰:「凡以財獄訟者,案《小司寇》上服下服」,若今杖以下為輕罪,徒以上為重罪,此獄訟之別。 愚按:井田之民,財入有限,儻非理直而辭堅,必不肯廢財以好爭。聽民獄訟,先使入束矢與鈞金,此亦禁止之一端。至于不可得而禁,而甘入于官,必其情之大,不得已,然後上之人不容不聽其情。至齊威患無兵器,管仲使民之訟者入束矢以為兵,始失先王之意。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 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訂義劉迎曰:「諸侯之獄訟定之以邦典,蓋有輕典、中典、重典之不同,以此三典定其罪也。卿大夫之獄訟,斷之以八法,蓋八辟之麗邦法有議親、議故、議賢之不同,以此八法斷其罪也。萬民之獄訟,弊之八成,蓋有邦汋、邦賊、邦諜之不同,以此八成弊其罪也。先儒以邦典為邦之六典,以邦法為官府之八法,以邦成為萬」民之八成。此蓋冢宰之治法,非司寇刑官之所得與。不知大司寇自有邦之三典以刑邦國,非此邦典而何?小司寇自有八辟以麗邦法,非此邦法而何?士師自有士之八成,非此邦成而何?惜乎先儒不考,誤以冢宰之六典、八法、八成附會之。 王昭禹曰:「弊詳於斷,斷詳於定。諸侯尊於卿大夫,故言定」卿大夫貴於庶民,故言「斷。」萬民卑賤,其治之為愈詳,故言「弊。」 賈氏曰:「大宰有八,則治都鄙,此不言者,都鄙獄訟,都家之士告於方士治之。」 鄭鍔曰:「弊輕於斷,斷輕於定,定則一定而不可移。若夫萬民之訟,亦可以言斷,故《大司徒》言萬民之田,則曰『斷其爭禽之訟』。百官亦可以言弊,故《小宰》言以六計弊群吏之治。」

《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 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訂義王昭禹曰:「五刑,司刑所謂墨、劓、宮、刖、殺也。」 鄭鍔曰:「刑止於五而獄訟不一。彼雖不一,吾所以聽之者,不可以出乎五刑之外,惟用五刑,於此以聽其辭,於彼 又曰『聽其辭矣,知其罪之所麗,可附於某等之刑,又慮彼雖服而事未必然也,又用吾之情以訊之,以情度情,庶幾可以得其真情也。《王制》曰:『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用情』』」之語,可以見君子盡心之意矣。訊已得實,又至於旬乃斷之。其斷則先讀《鞫問》之書,使囚聞之,知其所犯之實,然後用法焉。蓋至於旬則我思之審,讀其書則彼知其詳。乃若成王之誥康叔,至於旬時,丕弊要囚,蓋以旬為率者,一定之常也。成王使之至於旬時,亦誥戒之切而已。 黃氏曰:「皆聽於朝。鄉士以下,所謂司寇聽之者也。」 鄭康成曰:「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訊言也。」 鄭司農曰:「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 劉氏曰:「以斷罪之書讀之於囚,審而弗變,乃用法焉。」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訂義鄭康成曰:「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