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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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 《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 鄭鍔曰:「獄訟之人,必對辨曲直,茲其常也。命夫命婦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貴之也。有罪者殺之市朝,與眾共棄之,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則不殺諸市,親之也。」 《禮記》曰:「公族有罪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甸師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一以責廉恥,一以重國體。夫為我所以貴之親之者如此,彼敢恃親與貴而犯禁撓法乎哉?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訂義《鄭鍔》曰:「人心險於山川,況獄訟之際,詎肯吐其情乎?聽以五聲,茲乃求其情之術,凡此五者皆以辭為主,故皆曰聽。」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訂義項氏曰:「心者形之君;辭者心之聲。聲發於中,不能掩於外。其辭信則色定氣舒,耳目不亂;其辭偽則色變氣索,耳目皆惑。以此聽之,人焉廋哉!五者雖異,要皆因辭而後見。」 鄭康成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又曰:「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聆不直則惑,視不直則眊。」 王昭禹曰:「聽其辭,因察其色,以」色著乎顏,而為心之表故也。彼脅肩諂笑者,有愧於心,其色赧然,則察其色,固足以得其心矣。以色為未足,又察其氣,以氣充於體,而為心之運故也。彼行有不慊於心,氣為之餒,則察其氣,亦足以得其心矣。耳目者,心之樞機。心之情偽,寓於耳目視聽之際,察其視聽,亦足以得其心矣。 黃氏曰:「康成謂『言不直則煩而下是其一端也。強怯、柔狠,明闇戇狡,五者之動,皆足以知之,皆謂之聽,猶以發於聲者參之也。故曰『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此在事狀之外,能言與不言,其情發見與隱伏,皆於是求之,非有司之事也。故聽之於朝,將行刺宥』。」 《聞鍔》曰:「心有不直,則耳所聽者,必疑而不直;目所視者必」眩亂而失直,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

訂義鄭鍔曰:「獄訟之情,所患不得其中耳。已得其中,從而斷之,胡為不可?聖人猶未審以為果中否?又為三訊之法以刺取眾人之意,果以為中,然後斷之。凡言刺有二義:刺,取也、殺也。如《春秋》刺公子偃之刺,則刺者殺也。此云三刺,則有探取之義,刺取臣民之意,皆以為可殺,然後斷其中而殺之,所謂國人殺之也。」 王昭禹曰:「『《中》者,事實之書,與天府謂之治中,告天謂之升中』同意。」 賈氏曰:「庶民以上皆應有刺,直言庶民者,賤者尚刺,則已上可知。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 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訂義鄭鍔曰:「人之深情不可臆度,將以刺取其意,必先設辭以訊之,故《三刺》之法則有三訊。訊,問也,問之以刺取其意耳。或謂訊者或訊於公卿、大夫之群臣,或訊於府史、胥徒之群吏,或訊於比、閭、族黨之萬民,而特聽民之所刺所宥,然後施刑,何也?竊以為此所欲斷者,庶民獄訟之中故也,雖訊官吏而實以民為主,而」訊官吏者,能達萬民之情而致於上故也。民以為可刺,則宜施上服之刑;民以為可宥,則宜施下服之刑。上服之說,先儒以為上服,劓墨施於面者也;下服,宮刖施於下體者也。然《書》言「五刑有服五服三就」者,謂上服服上刑,下服服下刑也。《呂刑》云:「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者,若以為墨劓施於面為上服,宮刖施於下為下服,則《呂刑》所謂適輕適重,與五刑有服之說為無用矣。 黃氏曰:「義理難盡,群臣知之。故例可用,群吏知之;人情隱伏,萬民知之。幸其不皆以為可殺,則亦不敢輕殺之。」 又曰:「小司寇前訊繼詢外朝之政,今訊繼議刑獄之序。大司寇不獨宥也,圜土聚教而遂免之。小司寇上服下服,猶施刑焉。」於此可見命官制職之意。 愚按:「三刺」之斷,不敢自決,而訊及於三,此必罪大惡極,或輕或重,關於風教;上服下服,係於人心,雖則已麗於刑,必待三訊而後斷也。民以為可刺,則服上刑,無可說者;民以為可宥,亦非全然宥之,特服下刑比上刑為輕耳。

士師之職,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訂義易氏曰:「察獄訟之辭,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其辭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獄弊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士師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於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所以得其中。」 李嘉會曰:「必察獄訟之詞情理若何,詔諸司寇而斟酌之,然」後方可以致邦令。 王昭禹曰:「政令、邦令,必使士師掌而致之以違令,則刑之所取也。」 鄭鍔曰:「司寇議令於朝,士師承之,以達諸外。」 王氏曰:「掌官中之政令,其政令施於官府